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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證券及期貨(披露權益——除外情況)規例

章號
Cap. 571AG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0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公眾假日;

第b條

星期六;

第c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及

第d條

全日或其中部分時間暫停在認可證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日子;

第a條

要約人;

第b條

要約人的控權公司、要約人的附屬公司,或要約人的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或

第c條

已同意無須就其所持股份作出該要約的人,

第a條

就股票期貨合約的交易而言,指期交所;或

第b條

就股票期權合約的交易而言,指聯交所;

第a條

由某中介人與其客戶依據他們過往訂立的協議就買賣股票期貨合約或股票期權合約而訂立;

第b條

合約條款與該中介人依據該客戶的指示訂立的交易所合約的條款相同;及

第c條
第i條

該中介人是該相關的交易所合約的買方的情況下,由該中介人以賣方身分訂立;及

第ii條

該中介人是該相關的交易所合約的賣方的情況下,由該中介人以買方身分訂立;

第3條就具報而言無須理會的訂明權益及淡倉

(1) 為施行本條例,現訂明以下的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及淡倉 —— (a) 任何人在純粹為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目的而成立的信託下,以受益人身分擁有的權益或持有的淡倉;

(b) 法定受託人以其公務身分擁有的權益或持有的淡倉;

(c) 要約人因該上市法團的股東接受一項有條件要約而取得的權益,而該權益是在該要約的條件尚未獲符合時存在的;及

(d)

(2) 為施行第款,除非有關的中介人在依據其客戶的指示訂立交易所合約的同一日,亦與該客戶訂立背對背合約,否則某權益或淡倉不得視為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

第1條
第a條

任何人在純粹為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目的而成立的信託下,以受益人身分擁有的權益或持有的淡倉;

第b條

法定受託人以其公務身分擁有的權益或持有的淡倉;

第c條

要約人因該上市法團的股東接受一項有條件要約而取得的權益,而該權益是在該要約的條件尚未獲符合時存在的;及

第d條
第i條

在它作為中介人的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依據其客戶(並非該中介人的有連繫法團者)的指示訂立交易所合約;並

第ii條

指定該交易所合約是為該客戶訂立的。

第2條

為施行第款,除非有關的中介人在依據其客戶的指示訂立交易所合約的同一日,亦與該客戶訂立背對背合約,否則某權益或淡倉不得視為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

第4條就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作出的具報而言無須理會的訂明權益及淡倉
第a條

任何人在任何信託下以受託人身分或在任何遺產中以遺產代理人身分擁有的權益或持有的淡倉,而法定受託人亦為該信託的受託人(作為保管受託人則除外)或該遺產的遺產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b條

任何人在純粹為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目的而成立的信託下,以受託人或受益人身分擁有的權益或持有的淡倉;及

第c條

根據本條例視為由某人擁有的權益或持有的淡倉,而該權益或淡倉(視屬何情況而定)是有關法團以(b)段提述信託的受託人身分擁有或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第5條在某些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的情況下無須遵守作出具報的規定

凡因某人所擁有的有關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以致有披露責任根據本條例在本條例指明的情況下產生,如該改變是因為該人訂立合約出售他擁有權益的上述有投票權股份,而根據該合約他須在合約日期後4個交易日內向該合約的買方交付該等有投票權股份,則該人無須根據本條例作出具報。

30 條

引用此法例

《證券及期貨(披露權益——除外情況)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71A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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