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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認可對手方)規則
第3欄指明的任何主管當局,而該主管當局在第2欄相對於該當局之處列明的指明司法管轄區負責規管在該管轄區內的銀行;或
該主管當局的繼任者;
根據指明司法管轄區的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的授權(不論實際如何稱述)在該管轄區經營某項活動的業務,而該項活動如在香港進行,便會構成期貨合約交易;及
該法團的已發行及已繳足股本;及
該法團的留存利潤及儲備的淨貸方結餘總額;及
從按第(i)節計算所得的總和中,減去該法團的累積虧損及儲備的淨借方結餘總額。
就期貨合約交易獲發牌的法團,而該法團在任何指明期貨交易所進行貨幣期貨合約交易;
在任何指明期貨交易所進行貨幣期貨合約交易的等同法團,但如該法團因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即在該法團成立和受規管的指明司法管轄區規管該法團的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的行動而停止獲授權進行上述交易,則該法團不屬此列;
在指明司法管轄區成立為法團和受在該管轄區的指明銀行規管當局規管的銀行,但如該銀行因該指明銀行規管當局的行動而停止獲授權以銀行方式營運,則該銀行不屬此列;
已發出繼續獲得合資格信貸評級的債務票據的法團;及
是適當的;及
是不會損害投資大眾的利益的;及
在指明的。
引用此法例
《證券及期貨(認可對手方)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71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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