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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證券及期貨(認可對手方)規則

章號
Cap. 571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2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第3欄指明的任何主管當局,而該主管當局在第2欄相對於該當局之處列明的指明司法管轄區負責規管在該管轄區內的銀行;或

第b條

該主管當局的繼任者;

第a條

根據指明司法管轄區的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的授權(不論實際如何稱述)在該管轄區經營某項活動的業務,而該項活動如在香港進行,便會構成期貨合約交易;及

第b條
第i條
第A條

該法團的已發行及已繳足股本;及

第B條

該法團的留存利潤及儲備的淨貸方結餘總額;及

第ii條

從按第(i)節計算所得的總和中,減去該法團的累積虧損及儲備的淨借方結餘總額。

第3條屬認可對手方的機構
第a條

就期貨合約交易獲發牌的法團,而該法團在任何指明期貨交易所進行貨幣期貨合約交易;

第b條

在任何指明期貨交易所進行貨幣期貨合約交易的等同法團,但如該法團因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即在該法團成立和受規管的指明司法管轄區規管該法團的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的行動而停止獲授權進行上述交易,則該法團不屬此列;

第c條

在指明司法管轄區成立為法團和受在該管轄區的指明銀行規管當局規管的銀行,但如該銀行因該指明銀行規管當局的行動而停止獲授權以銀行方式營運,則該銀行不屬此列;

第d條

已發出繼續獲得合資格信貸評級的債務票據的法團;及

第e條
第i條
第A條

是適當的;及

第B條

是不會損害投資大眾的利益的;及

第ii條

在指明的。

第1條指明司法管轄區及指明銀行規管當局
第2條屬認可對手方的指明機構
22 條

引用此法例

《證券及期貨(認可對手方)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71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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