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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
(1) 計劃成員須以下述方式,繳付根據本條例第15(3)或(4)條須繳付的供款,或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逾期繳付費 —— (a) (如該計劃成員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該戶口內作出貸方為金融管理專員的記項;或
(b) (如該計劃成員沒有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另一認可機構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的交收戶口內作出貸方為金融管理專員的記項。
(2) 上述記項須包含一項通知,表明該記項是為向存保委員會繳付供款或逾期繳付費的目的而作出的。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凡關於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供款的有關通知於某日期給予計劃成員,該計劃成員須於該日期後21日期間內的任何一日(公眾假期或星期六除外)的指明時間內,繳付該供款。
(4) 如第(3)款所指的期間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則該期間包括其後的首個工作日。
(5) 在本條中 ——
(如該計劃成員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該戶口內作出貸方為金融管理專員的記項;或
(如該計劃成員沒有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另一認可機構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的交收戶口內作出貸方為金融管理專員的記項。
上述記項須包含一項通知,表明該記項是為向存保委員會繳付供款或逾期繳付費的目的而作出的。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凡關於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供款的有關通知於某日期給予計劃成員,該計劃成員須於該日期後21日期間內的任何一日(公眾假期或星期六除外)的指明時間內,繳付該供款。
如第(3)款所指的期間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則該期間包括其後的首個工作日。
公眾假期;
星期六;或
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在當日由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之間的任何時間生效的日子;
(1) 存保委員會須以下述方式,支付根據本條例存保委員會須支付予計劃成員的回扣 —— (a) (如該計劃成員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該戶口的貸方作出記項;或
(b) (如該計劃成員沒有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該計劃成員按照第(2)款指定的交收戶口的貸方作出記項。
(2) 為施行第款,計劃成員須向存保委員會給予書面通知指定交收戶口。
(如該計劃成員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該戶口的貸方作出記項;或
(如該計劃成員沒有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該計劃成員按照第(2)款指定的交收戶口的貸方作出記項。
為施行第款,計劃成員須向存保委員會給予書面通知指定交收戶口。
引用此法例
《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81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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