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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關於附錄II及III物種的豁免)令
(1) 如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的人在該標本進入香港境內時符合下述規定,該人即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規限 —— (a) 該人證明並令獲授權人員信納該標本屬計劃標本;及
(b) 該人向或安排向獲授權人員交出就該標本發出的《公約》證明文件,以供保留及取消。
(2) 在本條中 ——
該人證明並令獲授權人員信納該標本屬計劃標本;及
該人向或安排向獲授權人員交出就該標本發出的《公約》證明文件,以供保留及取消。
該等參與者包括一個或多於一個該標本所屬物種的分佈國;或
該計劃得到一個或多於一個該等分佈國支持。
如任何人管有或控制附錄II物種的標本,而他證明並令署長信納該標本是為科學或教育研究的目的而管有或控制的,或是為供博物館或植物標本室展示的目的而管有或控制的,該人即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規限。
(1) 就本部而言,任何標本如符合下述規定,即屬某名屬個人的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 —— (a) 該標本由該人純粹為非商業目的而個人擁有或管有;及
(b)
(2) 此外,就而言,如任何並非個人的人,純粹為非商業目的,擁有或管有某標本,該標本即視為屬該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
該標本由該人純粹為非商業目的而個人擁有或管有;及
該標本由該人穿戴或攜帶或包括在其個人行李之內;或
該次進口、出口或再出口屬該人遷居過程的一部分。
此外,就而言,如任何並非個人的人,純粹為非商業目的,擁有或管有某標本,該標本即視為屬該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
(1) 如下述規定獲符合,進口、出口或再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活體動物及狩獵品除外)
的人即獲豁免,不受本條例、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規限 —— (a) 該標本屬該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及
(b) 該標本由該人合法獲得。
(2) 如下述規定獲符合,進口屬附錄II物種的活體動物的人即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規限 —— (a) 該動物屬該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
(b) 該動物由該人合法獲得;及
(c) 在該動物進入香港境內時,該人向或安排向獲授權人員交出就該動物發出的《公約》證明文件,以供保留及取消。
(3) 在下述情況下,第(1)及(2)款不適用 —— (a) 有關的人在其慣常居住地方以外的地方獲得有關標本;及
(b)
(4) 凡任何人進口、出口或再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活體標本除外),而第(1)款因第(3)款而不適用於該個案,則如下述規定獲符合,該人即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規限 —— (a) 該標本屬該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
(b) 該標本由該人合法獲得;
(c)
(d) (如該標本屬在第2欄指明的物種)該人在同一時間及同一批貨物中進口、出口或再出口該標本的數量,不超逾在第3欄中與該物種相對之處指明的限制。
(5)
該標本屬該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及
該標本由該人合法獲得。
該動物屬該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
該動物由該人合法獲得;及
在該動物進入香港境內時,該人向或安排向獲授權人員交出就該動物發出的《公約》證明文件,以供保留及取消。
有關的人在其慣常居住地方以外的地方獲得有關標本;及
正被運入香港;
正被運出香港往該人的慣常居住地方;或
正被運出香港,用意是將該標本運往該人的慣常居住地方。
該標本屬該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
該標本由該人合法獲得;
(如屬進口的情況)該進口標本所來自的出口地或再出口地,就從該地出口或再出口該標本而要求出口准許證或再出口證明書;或
(如屬出口或再出口的情況)該標本出口或再出口往的地方,就該標本出口或再出口往該地而要求出口准許證或再出口證明書;及
(如該標本屬在第2欄指明的物種)該人在同一時間及同一批貨物中進口、出口或再出口該標本的數量,不超逾在第3欄中與該物種相對之處指明的限制。
就象狩獵品而言——使本條不適用;及
就象牙而言——使第(4)款不適用。
該標本屬該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及
該標本由該人合法獲得。
該標本屬該人的個人或家庭財物的一部分;
該標本由該人合法獲得;及
在該標本被移離香港前,該人向或安排向獲授權人員出示就該標本發出的《公約》前證明書。
引用此法例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關於附錄II及III物種的豁免)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86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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