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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章號
Cap. 599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11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第i條

進入或離開香港的人;

第ii條

進入或離開香港的跨境運輸工具;或

第iii條

被運入或運出香港的物品,

第b條
第i條

向進入或離開香港的人提供;

第ii條

就進入或離開香港的跨境運輸工具提供;或

第iii條

就被運入或運出香港的物品提供;

第a條
第i條

其擁有人、租用人、船長、機師、機長或駕駛人;

第ii條

掌管該運輸工具的人;或

第iii條

任何以擁有人、租用人或掌管該運輸工具的人的代理人身分行事的人;及

第b條
第i條

其擁有人或承租人;或

第ii條

任何負責管理該入境口岸或其任何部分的人;

第a條

警務人員;

第b條

衞生主任;或

第c條

署長根據委任的人。

第3條獲委任人員的委任

(1) 署長可委任 —— (a)

(b) 根據《入境事務隊條例》()設立的入境事務隊的成員或任何其他公職人員,

(2) 第(1)款所指的委任,可對署長指明的職級或職位作出。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醫療輔助隊隊員;或

第ii條

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或

第b條

根據《入境事務隊條例》()設立的入境事務隊的成員或任何其他公職人員,

第2條

第(1)款所指的委任,可對署長指明的職級或職位作出。

第2條傳染病的通知
第4條醫生通知署長的職責

(1) 如任何醫生有理由懷疑有表列傳染病個案存在,不論有關的受感染的人是否已死亡,他須立即通知署長。

(2) 第(1)款所指的通知必須採用署長指明的格式,並須由有關醫生簽署。

(3) 如在通知署長後,有關醫生確診有關表列傳染病存在或並不存在,他須立即通知署長。

(4) 任何人違反第(1)或(3)款,或明知而向署長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1條

如任何醫生有理由懷疑有表列傳染病個案存在,不論有關的受感染的人是否已死亡,他須立即通知署長。

第2條

第(1)款所指的通知必須採用署長指明的格式,並須由有關醫生簽署。

第3條

如在通知署長後,有關醫生確診有關表列傳染病存在或並不存在,他須立即通知署長。

第4條

任何人違反第(1)或(3)款,或明知而向署長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5條醫生應衞生主任要求提供資料

(1) 為利便調查任何指明傳染病個案或懷疑個案,衞生主任可要求醫生向該衞生主任提供他所要求的關於該個案的任何資料。

(2) 醫生須遵從根據第(1) 款提出的要求。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或明知而向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1條

為利便調查任何指明傳染病個案或懷疑個案,衞生主任可要求醫生向該衞生主任提供他所要求的關於該個案的任何資料。

第2條

醫生須遵從根據第(1) 款提出的要求。

第3條

任何人違反第(2)款,或明知而向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6條跨境運輸工具的營運人通知衞生主任的職責

(1) 如跨境飛機、跨境船隻或跨境公共車輛的營運人有理由懷疑,在該飛機、船隻或公共車輛上有 —— (a) 指明傳染病的個案或來源存在;或

(b) 污染的個案或來源存在,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第a條

指明傳染病的個案或來源存在;或

第b條

污染的個案或來源存在,

第2條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7條營運人應衞生主任要求提供資料

(1) 如衞生主任有理由懷疑,在任何入境口岸內或跨境運輸工具上有或曾經有 —— (a) 傳染病的個案或來源存在;或

(b) 污染的個案或來源存在,

(2) 營運人須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或明知而向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第a條

傳染病的個案或來源存在;或

第b條

污染的個案或來源存在,

第2條

營運人須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

第3條

任何人違反第(2)款,或明知而向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8條旅客應衞生主任要求提供資料

(1) 為預防任何傳染病或污染的發生,或防止任何傳染病或污染的蔓延,衞生主任可要求旅客向該衞生主任提供他所要求的任何資料。

(2) 旅客須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或明知而向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411 條

引用此法例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99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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