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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1) 即使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另有規定,或即使有依據該等規例而發出的任何證明書或牌照,任何船隻不得作為供水船航行,除非該船隻及為貯水在該船隻上、從該船隻供水或與該船隻相關而使用的櫃、喉管、軟管、泵以及其他配件、裝置及用具均已獲衞生署署長認可,並維持在令衞生署署長感到滿意的妥善維修及衞生狀況。
(2)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供水船供應任何水,亦不得從任何貨運碼頭供應任何飲用水,除非所有用作供應該等水或與供應該等水相關而使用的櫃、喉管、軟管、泵以及其他配件、裝置及用具均已獲衞生署署長認可,並維持在令衞生署署長感到滿意的妥善維修及衞生狀況。
(3)
即使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另有規定,或即使有依據該等規例而發出的任何證明書或牌照,任何船隻不得作為供水船航行,除非該船隻及為貯水在該船隻上、從該船隻供水或與該船隻相關而使用的櫃、喉管、軟管、泵以及其他配件、裝置及用具均已獲衞生署署長認可,並維持在令衞生署署長感到滿意的妥善維修及衞生狀況。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供水船供應任何水,亦不得從任何貨運碼頭供應任何飲用水,除非所有用作供應該等水或與供應該等水相關而使用的櫃、喉管、軟管、泵以及其他配件、裝置及用具均已獲衞生署署長認可,並維持在令衞生署署長感到滿意的妥善維修及衞生狀況。
不得容受任何動物或禽鳥處於任何供水船之內或之上,亦不得容受任何動物或禽鳥處於可能會污染該供水船獲供水的任何地方。
每名向任何供水船供水的人、每名掌管任何供水船的人,以及每名從任何貨運碼頭供應飲用水的人,均須准許衞生署署長、衞生署署長指派的任何人員,以及任何衞生主任檢查供水情況或該供水船,並從中拿取水的樣本。
任何人不得向供水船或從供水船供應,或容受向供水船或從供水船供應任何衞生署署長宣布為不適宜人類使用的水,亦不得從任何貨運碼頭或容受從貨運碼頭供應衞生署署長宣布為不適宜人類使用的飲用水。
任何人違反、、或,可處第2級罰款。
本規例可引稱為《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引用此法例
《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99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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