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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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
本規例自2020年12月24日起實施。
(1) 在本規例中 ——
(2) 就本規例而言,某人如符合以下情況,即屬負責對某接種者施用疫苗 —— (a) 該人對該接種者施用該疫苗;或
(b) 該人屬監督對該接種者施用該疫苗的註冊醫生。
執行政府疫苗接種計劃的目的;或
關於使用指明疫苗以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緩解指明疾病所引致的嚴重或可危及性命的病況;及
由局長指明的;
認可疫苗;或
經註冊的疫苗;
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
緩解指明疾病所引致的嚴重或可危及性命的病況;
含有抗原性物質,或用意為在對某人施用該製品之後,刺激該人體內產生抗原性物質;及
用意為刺激某人的免疫系統,以產生對指明疾病的免疫力;
該人對該接種者施用該疫苗;或
該人屬監督對該接種者施用該疫苗的註冊醫生。
(1) 局長可應申請而為指明目的,認可非註冊疫苗。
(2) 上述申請須 —— (a)
(b) 按局長指明的方式提出,並附有局長指明的資料。
(3) 局長認可疫苗之前,須在顧及顧問專家委員會的意見下,考慮 —— (a) 疫苗的安全性;
(b) 疫苗的效能;及
(c) 疫苗的質素。
(4) 局長只可在以下前提下認可疫苗 —— (a)
(b) 局長認為,為了提供該疫苗以應付指明疾病對公眾健康構成的威脅,有關認可屬必要,並且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c)
(5) 局長就尋求認可的申請作出決定後,須 —— (a) 將有關決定以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人;及
(b) 如局長拒絕申請——在該通知中述明拒絕的理由。
(6) 局長如決定批出認可,則須就該項認可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告須述明 —— (a) 認可的疫苗的名稱;
(b) 該項認可的生效日期;
(c) 申請認可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d) 該疫苗的製造商的名稱及地址;及
(e) 根據對該項認可附加的條件(如有的話)。
(7) 在本條中 ——
局長可應申請而為指明目的,認可非註冊疫苗。
如疫苗符合第款提述的條件——就該疫苗而言屬《》第、(b)或(c)條所描述的人;或
第(i)節所描述的人;或
在香港以外的該疫苗的製造商,或該製造商的分支機構、附屬公司、代表、代理人或分發商;及
按局長指明的方式提出,並附有局長指明的資料。
疫苗的安全性;
疫苗的效能;及
疫苗的質素。
有在香港以外某地方的、職能為批准供在該地方使用的藥劑製品的規管機構,已批准該疫苗施用在人體上(但並非屬實驗或試驗性質),包括作緊急使用,而不論該項批准是否受制於任何條件、局限或限制;
該疫苗列入世衞的緊急使用清單,或列載於世衞所公布的資格預審疫苗清單;及
局長認為,為了提供該疫苗以應付指明疾病對公眾健康構成的威脅,有關認可屬必要,並且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將有關決定以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人;及
如局長拒絕申請——在該通知中述明拒絕的理由。
認可的疫苗的名稱;
該項認可的生效日期;
申請認可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該疫苗的製造商的名稱及地址;及
根據對該項認可附加的條件(如有的話)。
(1) 局長可在顧及顧問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後 —— (a) 對認可附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b) 更改該條件;或
(c) 撤銷該條件。
(2) 局長如更改或撤銷對認可附加的條件,則須 —— (a) 將有關更改或撤銷,以書面通知申請認可者;及
(b) 就有關更改或撤銷,在憲報刊登公告。
引用此法例
《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99K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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