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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

章號
Cap. 59AG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8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本規例而言,承建商如在任何建築地盤進行建築工程,即為負責該地盤的承建商,凡在任何建築地盤進行建築工程的承建商多於一名,則在該地盤進行建築工程的總承建商即為負責該地盤的承建商。

第1條
第a條

獲處長認可;

第b條

為敎授某一種類的負荷物移動機的操作而舉辦的;及

第c條

目的是確保受訓人士有足夠訓練並有足夠能力操作某一種類的負荷物移動機;

第2條

就本規例而言,承建商如在任何建築地盤進行建築工程,即為負責該地盤的承建商,凡在任何建築地盤進行建築工程的承建商多於一名,則在該地盤進行建築工程的總承建商即為負責該地盤的承建商。

第3條負荷物移動機的操作
第a條

年滿18歲;及

第b條

持有適用於該機器所屬種類的負荷物移動機的有效證書。

第4條負責人提供訓練課程的責任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負荷物移動機的負責人須確保每名由其指派(不論直接或間接指派)操作該機器的僱員均獲提供該機器所屬種類的訓練課程。

(2) 如僱員在參加訓練課程後未能取得證書,負荷物移動機的負責人須確保向該僱員提供與該訓練課程的負荷物移動機種類相同的另一次訓練課程。

(3) 如僱員持有適用於該機器所屬種類的負荷物移動機的有效證書,則該機器的負責人無須根據該款向該僱員提供訓練課程。

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負荷物移動機的負責人須確保每名由其指派(不論直接或間接指派)操作該機器的僱員均獲提供該機器所屬種類的訓練課程。

第2條

如僱員在參加訓練課程後未能取得證書,負荷物移動機的負責人須確保向該僱員提供與該訓練課程的負荷物移動機種類相同的另一次訓練課程。

第3條

如僱員持有適用於該機器所屬種類的負荷物移動機的有效證書,則該機器的負責人無須根據該款向該僱員提供訓練課程。

第5條參加訓練課程的責任

除非提述的僱員持有適用於該機器所屬種類的負荷物移動機的有效證書,否則該僱員必須參加由該機器的負責人提供的訓練課程。

第6條出示證書

(1) 操作負荷物移動機的人在職業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時,須向有關主任出示其有效證書以供查閱。

(2) 任何人在根據第(1)款被要求出示有效證書時,如不能出示該證書,則須在有關主任規定的合理時間地點,出示該證書讓該主任查閱。

第1條

操作負荷物移動機的人在職業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時,須向有關主任出示其有效證書以供查閱。

第2條

任何人在根據第(1)款被要求出示有效證書時,如不能出示該證書,則須在有關主任規定的合理時間地點,出示該證書讓該主任查閱。

第7條豁免

操作卡車或貨車的人,如持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發出的駕駛該車所屬種類車輛的有效駕駛執照,則本規例不適用於該人。

第8條罪行及罰則

(1) 負責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2) 負責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3) 提述的僱員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4) 操作負荷物移動機的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負責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2條

負責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3條

提述的僱員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4條

操作負荷物移動機的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0條
第I條
第a條

叉式起重車。

第II條
第a條

推土機;

第b條

搬土機;

第c條

挖掘機;

第d條

卡車;

第e條

貨車;

第f條

壓實機;

第g條

傾卸車;

第h條

平土機;

第i條

機車;

第j條

鏟運機。

38 條

引用此法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9A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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