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易燃液體的噴塗)規例

章號
Cap. 59N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8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上面並無上蓋及無阻擋;

第b條

任何水平面長度均不少於1.3米;及

第c條

如該場地4面圍着,則按圍繞該場地的圍牆的平均高度計,每600毫米即有不少於0.1平方米的水平面積。

第3條本規例的適用範圍

本規例適用於任何進行易燃液體噴塗工序的工業經營。

第2條東主的責任
第4條噴塗室或噴塗地點等的構造

(1) 除在下述地方外,不得進行易燃液體噴塗工序 —— (a)

(b) 為供此用途而專設的噴塗地點,且噴塗工序只在棚室或艙室內進行,而棚室或艙室須完全圍封,只餘為進行噴塗工作或為所規定的通風而需要的各個開口。

(2) 所有供作或用作與易燃液體噴塗工序相關的用途的導管、線槽、環箍、棚室、艙室及罩殼,其抗燃期須不少於1/2小時。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如屬樓面、牆壁及天花板,以耐火期不少於1小時的物料構造;及

第ii條

如屬窗及門,以抗燃期不少於1/2小時及分別符合《建築物(建造)規例》()分別在*列表F及G所列規格的物料構造;或

第b條

為供此用途而專設的噴塗地點,且噴塗工序只在棚室或艙室內進行,而棚室或艙室須完全圍封,只餘為進行噴塗工作或為所規定的通風而需要的各個開口。

第2條

所有供作或用作與易燃液體噴塗工序相關的用途的導管、線槽、環箍、棚室、艙室及罩殼,其抗燃期須不少於1/2小時。

第5條通風

凡在噴塗室或噴塗地點進行易燃液體噴塗工序,則該噴塗室或地點(如屬噴塗地點,則包括其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須有以機械方式進行的有效通風,通至露天地方,並須足以將該噴塗室、地點、棚室或艙室中因噴塗工序而產生的易燃氣霧或噴霧抽掉。

第6條燃點來源及禁止吸煙
第a條

有任何人吸煙;及

第b條

有任何無遮蓋火焰出現,或有其他相當可能會燃點來自易燃液體的蒸氣的裝置。

第7條須展示的告示

(1) 東主須在每個噴塗室及噴塗地點(如屬噴塗地點,則包括其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內的顯眼位置,展示或安排他人展示下述中英文告示最少2份 ——

(2) 按照第(1)款展示的告示,須白底紅字,英文字母須大楷,中英文字高度均最少100毫米。

第1條

東主須在每個噴塗室及噴塗地點(如屬噴塗地點,則包括其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內的顯眼位置,展示或安排他人展示下述中英文告示最少2份 ——

第2條

按照第(1)款展示的告示,須白底紅字,英文字母須大楷,中英文字高度均最少100毫米。

第8條電力設備
第a條

構造與設計;及

第b條

安裝與維修,

第9條滅火器具的設置

(1) 每個噴塗室及噴塗地點(如屬噴塗地點,則包括其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均須設置輕便型滅火器具,類型及數量按所指明而定。

(2) 第(1)款所規定的所有滅火器具,均須 —— (a) 顧及噴塗室、噴塗地點或噴塗地點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的大小及情況而放置或安裝,使可供隨時取用;及

(b) 定期予以檢驗、檢查及維修,以確保有火警時滅火器具可正常運作。

第1條

每個噴塗室及噴塗地點(如屬噴塗地點,則包括其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均須設置輕便型滅火器具,類型及數量按所指明而定。

第2條
第a條

顧及噴塗室、噴塗地點或噴塗地點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的大小及情況而放置或安裝,使可供隨時取用;及

第b條

定期予以檢驗、檢查及維修,以確保有火警時滅火器具可正常運作。

第10條易燃液體的貯存

(1)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在噴塗室或噴塗地點內或噴塗地點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內的任何易燃液體,均須貯存於裝有自合蓋的堅固金屬盒、箱、缸或同類金屬容器內。

(2) 每個按照第(1)款用於貯存易燃液體的金屬盒、箱、缸或金屬容器 —— (a) 其外面均須按如下方式以粗體英文大楷及中文字註明 ——

(b) 其設計、構造、安裝、放置與維修,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避免滲漏;

(c) 須在任何易燃液體噴塗工序進行時保持關閉。

(3) 於任何時間按照本條貯存於噴塗室、噴塗地點或噴塗地點內任何棚室或艙室的任何易燃液體的分量,須在顧及以下各項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小量 —— (a) 正進行的噴塗工序的性質;及

(b) 所在處所及其內各人的安全。

(4) 本條的條文,是增補關於保存或貯存《危險品條例》()所適用的易燃液體的條文,而非取代該等條文。

第1條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在噴塗室或噴塗地點內或噴塗地點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內的任何易燃液體,均須貯存於裝有自合蓋的堅固金屬盒、箱、缸或同類金屬容器內。

第2條
第a條

其外面均須按如下方式以粗體英文大楷及中文字註明 ——

第b條

其設計、構造、安裝、放置與維修,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避免滲漏;

第c條

須在任何易燃液體噴塗工序進行時保持關閉。

第3條
第a條

正進行的噴塗工序的性質;及

第b條

所在處所及其內各人的安全。

第4條

本條的條文,是增補關於保存或貯存《危險品條例》()所適用的易燃液體的條文,而非取代該等條文。

第11條清潔

(1) 每個噴塗室、噴塗地點及噴塗地點內的每個棚室或艙室,均須時刻保持清潔整齊。

(2) 凡有任何易燃液體濺在樓面、牆壁、門或天花板上,或濺在任何設備、裝配或固定附著物上,須立即採取步驟,將濺出的液體清除、包圍、抽汲或以其他方法處理,使所在處所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安全。

(3) 凡在任何表面上有任何可引起火警危險的固體廢物殘餘的積聚物,須隨即將該積聚物清除。

第1條

每個噴塗室、噴塗地點及噴塗地點內的每個棚室或艙室,均須時刻保持清潔整齊。

第2條

凡有任何易燃液體濺在樓面、牆壁、門或天花板上,或濺在任何設備、裝配或固定附著物上,須立即採取步驟,將濺出的液體清除、包圍、抽汲或以其他方法處理,使所在處所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安全。

第3條

凡在任何表面上有任何可引起火警危險的固體廢物殘餘的積聚物,須隨即將該積聚物清除。

第12條棉紗頭等的處置

(1) 所有觸及或沾染易燃液體的棉紗頭、抹布或其他物料,不得容許留在噴塗室或噴塗地點或噴塗地點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內,但如該等物料是裝在裝有自合蓋的堅固金屬盒或同類金屬容器內,則屬例外。

(2) 所有觸及或沾染易燃液體的棉紗頭、抹布或其他物料,除非按照第(1)款的規定貯存,否則須立刻從噴塗室或噴塗地點或噴塗地點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移至安全地方。

第1條

所有觸及或沾染易燃液體的棉紗頭、抹布或其他物料,不得容許留在噴塗室或噴塗地點或噴塗地點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內,但如該等物料是裝在裝有自合蓋的堅固金屬盒或同類金屬容器內,則屬例外。

第2條

所有觸及或沾染易燃液體的棉紗頭、抹布或其他物料,除非按照第(1)款的規定貯存,否則須立刻從噴塗室或噴塗地點或噴塗地點內的任何棚室或艙室移至安全地方。

第3條受僱的人的職責
第13條沾染物料等的清除

任何人如已使用棉紗頭、抹布或其他物料以清除、包圍、抽汲或以其他方法處理積聚物或任何易燃液體的濺出物,均須遵從的規定。

第14條僱員遵從規例等的職責

在按照本規例規定須使用通風設備的所有時間,每個僱員均須充分及適當地使用所有該等設備。

68 條

引用此法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易燃液體的噴塗)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9N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