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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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
(1) 在本規例中 ——
(2) (由廢除)
(3) 在本規例中,以下各詞句的涵義,與本條例中該詞句的涵義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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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部適用於本條例所指的登記申請。
(1) 供應商或有意成為供應商的人,可採用指明表格,向署長提出 —— (a) 一般登記的申請;或
(b) 短期登記的申請。
(2) 申請人可在申請獲裁斷前,藉給予署長書面通知,隨時撤回申請。
(3) 如在申請被撤回或獲裁斷前,就該申請向署長提供的資料,有所變更,則申請人須在該項變更出現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項變更,以書面通知署長。
(4) 署長可藉給予申請人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就申請提供進一步資料及文件。
一般登記的申請;或
短期登記的申請。
申請人可在申請獲裁斷前,藉給予署長書面通知,隨時撤回申請。
如在申請被撤回或獲裁斷前,就該申請向署長提供的資料,有所變更,則申請人須在該項變更出現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項變更,以書面通知署長。
署長可藉給予申請人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就申請提供進一步資料及文件。
(1) 就一般登記及短期登記而言,為施行本條例而就申請所訂的規定是 —— (a) 申請須以指明表格提出;
(b) 申請人須遵從的規定,及遵從根據給予的通知的要求;
(c) 根據就申請提供的資料,申請人須是供應商,或將成為供應商;
(d) 就申請提供的資料須屬正確及不具誤導性;及
(e) 如申請人已獲批准一項一般登記,該項登記須已撤銷。
(2) 除第(1)款所指的規定外,就短期登記()而言,為施行本條例而就申請所訂的規定,是以下準則須獲符合 —— (a)
(b) 凡申請人已獲批准一項或多於一項新近短期登記,則如建議短期登記申請獲批准,申請人根據所有最近短期登記分發受管制電器的業務,總計而言相當可能導致有法律責任,根據本條例,繳付不超逾$20,000的循環再造徵費。
(3) 就本條而言,如某項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或撤銷日期,在建議短期登記申請日期前的12個月內,則該項短期登記屬新近短期登記。
(4) 在第款中 ——
申請須以指明表格提出;
申請人須遵從的規定,及遵從根據給予的通知的要求;
根據就申請提供的資料,申請人須是供應商,或將成為供應商;
就申請提供的資料須屬正確及不具誤導性;及
如申請人已獲批准一項一般登記,該項登記須已撤銷。
相當可能運作不多於30日;及
相當可能導致有法律責任,根據本條例,繳付不超逾$20,000的循環再造徵費;及
凡申請人已獲批准一項或多於一項新近短期登記,則如建議短期登記申請獲批准,申請人根據所有最近短期登記分發受管制電器的業務,總計而言相當可能導致有法律責任,根據本條例,繳付不超逾$20,000的循環再造徵費。
就本條而言,如某項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或撤銷日期,在建議短期登記申請日期前的12個月內,則該項短期登記屬新近短期登記。
新近短期登記;或
建議短期登記。
(1) 署長如批准申請,須向申請人發出登記證明書,並在證明書中,指明 —— (a) 署長就登記而編配的登記號碼;
(b) 登記生效的日期;
(c) 根據本條例擬備審計報告的周年審計日期;
(d) 如屬一般登記——擬備申報的首個截數日期;及
(e) 如屬短期登記——登記不再有效的日期。
(2) 一般登記的首個截數日期,須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
(3) 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須在登記日期後的30日之內。
署長就登記而編配的登記號碼;
登記生效的日期;
根據本條例擬備審計報告的周年審計日期;
如屬一般登記——擬備申報的首個截數日期;及
如屬短期登記——登記不再有效的日期。
一般登記的首個截數日期,須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
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須在登記日期後的30日之內。
引用此法例
《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3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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