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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

章號
Cap. 603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05
第shortTitle條

《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 ——

(2) (由廢除)

(3) 在本規例中,以下各詞句的涵義,與本條例中該詞句的涵義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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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第2條

(由廢除)

第3條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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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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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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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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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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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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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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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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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與登記供應商有關的事宜
第1條登記
第3條的適用範圍

本分部適用於本條例所指的登記申請。

第4條登記申請

(1) 供應商或有意成為供應商的人,可採用指明表格,向署長提出 —— (a) 一般登記的申請;或

(b) 短期登記的申請。

(2) 申請人可在申請獲裁斷前,藉給予署長書面通知,隨時撤回申請。

(3) 如在申請被撤回或獲裁斷前,就該申請向署長提供的資料,有所變更,則申請人須在該項變更出現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項變更,以書面通知署長。

(4) 署長可藉給予申請人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就申請提供進一步資料及文件。

第1條
第a條

一般登記的申請;或

第b條

短期登記的申請。

第2條

申請人可在申請獲裁斷前,藉給予署長書面通知,隨時撤回申請。

第3條

如在申請被撤回或獲裁斷前,就該申請向署長提供的資料,有所變更,則申請人須在該項變更出現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項變更,以書面通知署長。

第4條

署長可藉給予申請人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就申請提供進一步資料及文件。

第5條關於申請的規定

(1) 就一般登記及短期登記而言,為施行本條例而就申請所訂的規定是 —— (a) 申請須以指明表格提出;

(b) 申請人須遵從的規定,及遵從根據給予的通知的要求;

(c) 根據就申請提供的資料,申請人須是供應商,或將成為供應商;

(d) 就申請提供的資料須屬正確及不具誤導性;及

(e) 如申請人已獲批准一項一般登記,該項登記須已撤銷。

(2) 除第(1)款所指的規定外,就短期登記()而言,為施行本條例而就申請所訂的規定,是以下準則須獲符合 —— (a)

(b) 凡申請人已獲批准一項或多於一項新近短期登記,則如建議短期登記申請獲批准,申請人根據所有最近短期登記分發受管制電器的業務,總計而言相當可能導致有法律責任,根據本條例,繳付不超逾$20,000的循環再造徵費。

(3) 就本條而言,如某項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或撤銷日期,在建議短期登記申請日期前的12個月內,則該項短期登記屬新近短期登記。

(4) 在第款中 ——

第1條
第a條

申請須以指明表格提出;

第b條

申請人須遵從的規定,及遵從根據給予的通知的要求;

第c條

根據就申請提供的資料,申請人須是供應商,或將成為供應商;

第d條

就申請提供的資料須屬正確及不具誤導性;及

第e條

如申請人已獲批准一項一般登記,該項登記須已撤銷。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相當可能運作不多於30日;及

第2條

相當可能導致有法律責任,根據本條例,繳付不超逾$20,000的循環再造徵費;及

第b條

凡申請人已獲批准一項或多於一項新近短期登記,則如建議短期登記申請獲批准,申請人根據所有最近短期登記分發受管制電器的業務,總計而言相當可能導致有法律責任,根據本條例,繳付不超逾$20,000的循環再造徵費。

第3條

就本條而言,如某項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或撤銷日期,在建議短期登記申請日期前的12個月內,則該項短期登記屬新近短期登記。

第4條
第a條

新近短期登記;或

第b條

建議短期登記。

第6條批准申請

(1) 署長如批准申請,須向申請人發出登記證明書,並在證明書中,指明 —— (a) 署長就登記而編配的登記號碼;

(b) 登記生效的日期;

(c) 根據本條例擬備審計報告的周年審計日期;

(d) 如屬一般登記——擬備申報的首個截數日期;及

(e) 如屬短期登記——登記不再有效的日期。

(2) 一般登記的首個截數日期,須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

(3) 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須在登記日期後的30日之內。

第1條
第a條

署長就登記而編配的登記號碼;

第b條

登記生效的日期;

第c條

根據本條例擬備審計報告的周年審計日期;

第d條

如屬一般登記——擬備申報的首個截數日期;及

第e條

如屬短期登記——登記不再有效的日期。

第2條

一般登記的首個截數日期,須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

第3條

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須在登記日期後的30日之內。

305 條

引用此法例

《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3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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