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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規例
為該評核人的註冊而根據呈交的申請表;
為該評核人的註冊的續期而根據呈交的申請表;
為該評核人的註冊而根據呈交的申請表;
為該評核人的註冊的續期而根據呈交的申請表;
為該評核人的註冊而根據呈交的申請表;
該評核人根據發出的通知書。
該評核人的姓名;
該評核人的註冊號碼;
所有根據或向該評核人發出的註冊證明書的有效期間;及
署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細節。
(1) 任何人意欲註冊為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可向署長提出申請。
(2) 申請須 —— (a) 採用指明表格;及
(b) 附同訂明費用及該表格指明的文件。
(3) 署長可要求申請人提交署長認為對裁定有關申請屬合理地需要的任何進一步資料,或任何額外文件。
任何人意欲註冊為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可向署長提出申請。
採用指明表格;及
附同訂明費用及該表格指明的文件。
署長可要求申請人提交署長認為對裁定有關申請屬合理地需要的任何進一步資料,或任何額外文件。
(1) 署長如信納以下事項,可批准所指的申請 —— (a)
(b)
(c)
(2) 署長如信納有以下情況,亦可批准申請 —— (a)
(b) 該申請人是合適和適當的獲註冊人選。
(2A) 為施行第款,署長可接受修讀或完成任何署長認為有關的課程為申請人的資格或教育。
(3) 在斷定申請人是否為施行第、或或款而屬合適和適當的獲註冊人選時,署長可考慮 —— (a)
(b) 該申請人曾否在專業方面有任何失當或疏忽行為。
(4) 署長如批准申請,須藉以下方式,根據本條例將有關申請人註冊 —— (a) 將指明的細節,就該申請人而記入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紀錄冊;及
(b) 向該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
(5) 註冊在自註冊證明書發出的日期起至以下日期的前一日為止的期間有效 —— (a) 註冊證明書的發出日期的10周年之日;或
(b) 有關申請人被根據從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紀錄冊除名的日期,
(6) 署長如拒絕申請,須以書面將拒絕申請一事通知有關申請人,並說明作出有關決定的理由。
是《工程師註冊條例》()所指的註冊專業工程師,並根據該條例,在電機、機械、環境、屋宇裝備或能源界別下註冊;
已在如此註冊期間,取得最少2年從事關乎建築物能源效益的工程的實務經驗;
具有執行本條例下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責任及職能所需的知識;及
是合適和適當的獲註冊人選;
是屬電機、機械、環境、屋宇裝備或能源界別的香港工程師學會法定會員,或具有某資格,而該資格獲該學會承認為不低於該學會屬任何該等界別的法定會員的資格標準;
已在屬上述會員期間,取得最少3年從事關乎建築物能源效益的工程的實務經驗;
具有執行本條例下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責任及職能所需的知識;及
是合適和適當的獲註冊人選;或
是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的專業會員,或具有某資格,而該資格獲該學會承認為不低於該學會的專業會員的資格標準;
已在屬上述會員期間,取得最少3年從事關乎建築物能源效益的工程的實務經驗;
具有執行本條例下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責任及職能所需的知識;及
是合適和適當的獲註冊人選。
堪與第、(b)或(c)款列明的事項比擬;及
使該申請人能夠執行本條例下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責任及職能;及
該申請人是合適和適當的獲註冊人選。
為施行第款,署長可接受修讀或完成任何署長認為有關的課程為申請人的資格或教育。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犯某罪行,而該罪行如由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所犯,便可能損及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專業的聲譽;及
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緩期執行);及
該申請人曾否在專業方面有任何失當或疏忽行為。
引用此法例
《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10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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