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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規例
本條例所指的罰款通知書,須符合中表格1的格式。
(1) 本條例所指的繳款通知書,須符合中表格2的格式。
(2) 簽有或印有代表當局行事的公職人員的姓名的繳款通知書,方屬有效。
本條例所指的繳款通知書,須符合中表格2的格式。
簽有或印有代表當局行事的公職人員的姓名的繳款通知書,方屬有效。
本條例所指的繳款通知書郵遞證明書,須符合中表格3的格式。
(1) 就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而繳付的定額罰款,須按下述方法繳付 —— (a) 以郵遞方式,寄交庫務署;
(b) 在任何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的櫃位繳付;
(c) 透過銀行自動櫃員機繳付;
(d) 用電話使用一般稱為“繳費靈” 的服務繳付;
(e) 透過互聯網繳付;
(f) 透過銀行提供的電話理財服務繳付;或
(g) 透過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設立的快速支付系統(一般稱為「轉數快」)繳付。
(2) 如任何人意欲按照第或(b)款繳付定額罰款,該人須按照與該項繳付有關的通知書所列明的繳款指示,將該通知書連同所繳付的款項一併交付。
(3) 如按照本條繳付款項,所繳付的款項須為通知書所指明的定額罰款數額;如就多於一份通知書繳付款項,則所繳付的款項須為該等通知書所指明的定額罰款數額的總和。
(4) 按照第(1)款繳付的款項,除包含關於有關通知書所指明的事宜的數額或構成該等數額的一部分外,不得包含關於其他事宜的數額或構成關於其他事宜的數額的一部分。
(5) 定額罰款如非按照本規例繳付,該定額罰款視作仍未繳付,而庫務署署長可將如此繳付的數額退回給付款人。
以郵遞方式,寄交庫務署;
在任何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的櫃位繳付;
透過銀行自動櫃員機繳付;
用電話使用一般稱為“繳費靈” 的服務繳付;
透過互聯網繳付;
透過銀行提供的電話理財服務繳付;或
透過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設立的快速支付系統(一般稱為「轉數快」)繳付。
如任何人意欲按照第或(b)款繳付定額罰款,該人須按照與該項繳付有關的通知書所列明的繳款指示,將該通知書連同所繳付的款項一併交付。
如按照本條繳付款項,所繳付的款項須為通知書所指明的定額罰款數額;如就多於一份通知書繳付款項,則所繳付的款項須為該等通知書所指明的定額罰款數額的總和。
按照第(1)款繳付的款項,除包含關於有關通知書所指明的事宜的數額或構成該等數額的一部分外,不得包含關於其他事宜的數額或構成關於其他事宜的數額的一部分。
定額罰款如非按照本規例繳付,該定額罰款視作仍未繳付,而庫務署署長可將如此繳付的數額退回給付款人。
本條例所指的證明書,須符合中表格4的格式。
引用此法例
《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11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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