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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摘要報告)規例
(1) 在本規例中 ——
(2) 在本規例中,提述某財政年度的報告文件,即提述以下所有文件 —— (a) 該年度的財務報表;
(b) 該年度的董事報告;
(c) 就該等財務報表作出的核數師報告。
根據本條例須擬備的報告;或
根據本條例須擬備的綜合報告;
該年度的財務報表;
該年度的董事報告;
就該等財務報表作出的核數師報告。
(1) 公司某財政年度的財務摘要報告,須載有來自該公司該年度的報告文件的資料。
(2) 公司某財政年度的財務摘要報告,須載有第(3)款所列的資料及詳情。
(3) 第(2)款所提述的資料及詳情是 —— (a)
(b)
(c) (如該公司的該年度的報告文件除了載有該公司的全面收益表外,還載有獨立收益表)該獨立收益表所包含的一切資料及詳情;
(d) (如該公司屬控權公司,而其該年度的報告文件除了載有該公司的綜合全面收益表外,還載有獨立綜合收益表)該獨立綜合收益表所包含的一切資料及詳情;及
(e)
(4) 在本條中,對控權公司的提述,須按照本條例解釋。
公司某財政年度的財務摘要報告,須載有來自該公司該年度的報告文件的資料。
公司某財政年度的財務摘要報告,須載有第(3)款所列的資料及詳情。
財務狀況表;及
全面收益表;
綜合財務狀況表;及
綜合全面收益表;
(如該公司的該年度的報告文件除了載有該公司的全面收益表外,還載有獨立收益表)該獨立收益表所包含的一切資料及詳情;
(如該公司屬控權公司,而其該年度的報告文件除了載有該公司的綜合全面收益表外,還載有獨立綜合收益表)該獨立綜合收益表所包含的一切資料及詳情;及
本條例及;及
《公司(董事報告)規例》;及
按《披露規例》訂明,載於該年度的財務報表的附註。
在本條中,對控權公司的提述,須按照本條例解釋。
(1) 公司某財政年度的財務摘要報告,須 —— (a) 載有該公司的核數師所作的一項陳述,述明該年度的核數師報告是否有保留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或提述該核數師在不就該報告作保留的情況下以強調的方式促請閱讀者注意的任何事宜;及
(b) (如該核數師報告是有保留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列出完整的核數師報告,以及對理解該保留或其他修改屬必需的進一步資料。
(2) 如公司的核數師報告載有一項陳述,述明核數師認為,該公司某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沒有遵照本條例妥為擬備,而尤其 —— (a) 沒有真實而中肯地反映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表現;或
(b) (如公司按規定須擬備周年綜合財務報表)沒有真實而中肯地反映該公司及所有附屬企業的整體財務狀況及表現,
(3) 如公司的核數師報告載有一項陳述,述明核數師認為,某財政年度的董事報告內的資料,與該年度的財務報表互相抵觸,則該年度的財務摘要報告,須載有該項陳述。
(4) 如公司某財政年度的核數師報告載有以下陳述,則該年度的財務摘要報告,須載有該等陳述 —— (a)
(b) 內容如下的陳述:核數師沒有取得所有盡其所知所信對審計工作屬必需及事關重要的資料或解釋;及
(c) 提供以下詳情的陳述:該等財務報表按本條例須載有但卻沒有載有的詳情。
(5) 公司的財務摘要報告,須載有該公司的核數師對以下事宜的意見 —— (a) 該報告與據以擬備該報告的報告文件,是否相符;及
(b) 該報告是否符合本部的規定。
載有該公司的核數師所作的一項陳述,述明該年度的核數師報告是否有保留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或提述該核數師在不就該報告作保留的情況下以強調的方式促請閱讀者注意的任何事宜;及
(如該核數師報告是有保留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列出完整的核數師報告,以及對理解該保留或其他修改屬必需的進一步資料。
沒有真實而中肯地反映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表現;或
(如公司按規定須擬備周年綜合財務報表)沒有真實而中肯地反映該公司及所有附屬企業的整體財務狀況及表現,
如公司的核數師報告載有一項陳述,述明核數師認為,某財政年度的董事報告內的資料,與該年度的財務報表互相抵觸,則該年度的財務摘要報告,須載有該項陳述。
該公司沒有備存充分的會計紀錄;或
該公司的財務報表與其會計紀錄,在事關重要的方面並不吻合;
內容如下的陳述:核數師沒有取得所有盡其所知所信對審計工作屬必需及事關重要的資料或解釋;及
提供以下詳情的陳述:該等財務報表按本條例須載有但卻沒有載有的詳情。
該報告與據以擬備該報告的報告文件,是否相符;及
該報告是否符合本部的規定。
(1)-(2)
(3) 如公司按規定無須擬備周年綜合財務報表,該公司的財務摘要報告,須在顯眼位置(但不必在其封面上)載有一項陳述,以表明 —— (a) 該報告只提供據以擬備該報告的公司的報告文件所載的資料及詳情的摘要;及
(b) 該公司的成員如在指明日期或之前提出要求,便可從該公司免費取得上述報告文件的文本。
(4) 如公司按規定須擬備周年綜合財務報表,該公司的財務摘要報告,須在顯眼位置(但不必在其封面上)載有一項陳述,以表明 —— (a) 該報告只提供據以擬備該報告的公司及其附屬企業的報告文件所載的資料及詳情的摘要;及
(b) 該公司的成員如在指明日期或之前提出要求,便可從該公司免費取得上述報告文件的文本。
(5) 公司某財政年度的財務摘要報告,須在顯眼位置(但不必在其封面上)載有一項陳述,述明該公司的成員可如何從該公司免費取得據以擬備該報告的報告文件的文本。
(6) 本條並不禁止公司在其某財政年度的財務摘要報告包含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其他資料或詳情 —— (a) 該公司認為適當的;及
(b) 與據以擬備該報告的、有關財政年度的公司報告文件,沒有互相抵觸。
(7) 在本條中 ——
該報告只提供據以擬備該報告的公司的報告文件所載的資料及詳情的摘要;及
引用此法例
《公司(財務摘要報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2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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