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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資料)規例

章號
Cap. 622G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31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 ——

(2) 在本規例中 —— (a) 就並不是公司的企業而言,提述董事,即提述在該企業擔任相當於公司董事職位的人;

(b) 就董事而言,提述有關連實體,即提述與該董事有關連的實體(本條例所指者);及

(c) 提述企業之處,具有本條例給予該項提述的涵義。

第1條
第2條
第a條

就並不是公司的企業而言,提述董事,即提述在該企業擔任相當於公司董事職位的人;

第b條

就董事而言,提述有關連實體,即提述與該董事有關連的實體(本條例所指者);及

第c條

提述企業之處,具有本條例給予該項提述的涵義。

第2條披露董事薪酬及退休利益,就董事終止服務的付款,以及董事服務的代價
第1條釋義
第3條的釋義

(1) 在本部中 ——

(2) 在本部中,提述董事 —— (a) 就而言,包括前董事;及

(b) 就而言,包括前董事及幕後董事。

(3) 就第款而言,提述幕後董事,須在本條例的規限下予以解釋。

(4) 在本部中 —— (a) 如某人在擔任公司的董事期間,憑藉該公司的提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同時擔任(或曾經同時擔任)另一企業的董事,則不論該另一企業事實上是否屬(或曾否屬)該公司的附屬企業,則就該人而提述該公司的附屬企業,均包括該另一企業;

(b) 就而言,提述公司的附屬企業,即提述在有關人士現時或在過去提供合資格服務時,該公司的附屬企業;及

(c)

第1條
第a條

該人作為有關公司的董事而提供的服務;或

第b條
第i條

該人作為該公司的附屬企業的董事而提供的服務;或

第ii條

該人在與管理該公司(或其附屬企業)的事務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a條

在有退休利益須按該計劃就某人提供服務而支付的情況下,指由該人按該計劃作出的付款(包括保費),亦指就該人而按該計劃作出的付款(包括保費);但

第b條

如有付款就2名或多於2名該等人士作出,但不能確定就其中每人所付的款額,則不包括該等付款;

第a條
第i條
第A條

在(或須在)該人退休或去世之時或之後給予(包括根據任何保險單,在或須在該人退休或去世之時或之後支付的年金或其他利益);

第B條

在(或須在)預期該人將退休的情況下給予;或

第C條

在(或須在)與該人退休或去世前提供的服務有關連的情況下給予;及

第ii條

任何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已支付或須支付的利益;但

第b條
第i條

純粹因為該人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包括該項工傷造成的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已給予該人或須給予該人的利益;及

第ii條

價值不超過$50,000的退休禮物(如退休禮物並非屬現金形式,則指其估計金錢價值);

第a條

《稅務條例》()所界定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

第b條

該條所界定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

第c條

退休保險計劃;

第a條
第i條

在某人退休或去世之時或之後,提供保險保障;或

第ii條

在與某人退休或去世前提供的服務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保險保障;但

第b條

不包括性質如下的計劃︰就該人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包括該項工傷造成的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供保險保障。

第2條
第a條

就而言,包括前董事;及

第b條

就而言,包括前董事及幕後董事。

第3條

就第款而言,提述幕後董事,須在本條例的規限下予以解釋。

第4條
第a條

如某人在擔任公司的董事期間,憑藉該公司的提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同時擔任(或曾經同時擔任)另一企業的董事,則不論該另一企業事實上是否屬(或曾否屬)該公司的附屬企業,則就該人而提述該公司的附屬企業,均包括該另一企業;

第b條

就而言,提述公司的附屬企業,即提述在有關人士現時或在過去提供合資格服務時,該公司的附屬企業;及

第c條
第i條

就、及而言,即提述在有關人士現時或在過去提供合資格服務時,該公司的附屬企業;及

第ii條

就而言,即提述在緊接失去該公司的董事職位前,該公司的附屬企業。

第2條財務報表附註須載有的資料
第4條關於董事薪酬的資料

(1) 某公司的某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的附註,須載有第(2)款訂明的、關於董事薪酬的資料。

(2) 第(1)款提述的資料是 —— (a) 就有關公司的董事的合資格服務而支付予該等董事的薪酬總數,或該等董事可就其合資格服務而收取的薪酬總數;及

(b) (如該等薪酬包含非現金利益)該利益的性質。

(3) 上述資料須將以下兩者區分 —— (a) 就某人作為董事(不論是上述公司或其附屬企業的董事)而提供的服務,支付予該人的薪酬,或該人可就該等服務而收取的薪酬;及

(b) 就該人在與管理該公司(或其附屬企業)的事務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的其他服務,支付予該人的薪酬,或該人可就該等服務而收取的薪酬。

(4) 就某人接受董事職位而支付的薪酬,須視為就該人作為董事提供服務而支付的薪酬;可就某人接受董事職位而收取的薪酬,須視為可就該人作為董事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薪酬。

(5) 就本條而言,如薪酬包含非現金利益,則在該範圍內,提述該等薪酬的款額,即提述該利益的估計金錢價值。

(6) 在本條中 ——

第1條

某公司的某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的附註,須載有第(2)款訂明的、關於董事薪酬的資料。

第2條
第a條

就有關公司的董事的合資格服務而支付予該等董事的薪酬總數,或該等董事可就其合資格服務而收取的薪酬總數;及

第b條

(如該等薪酬包含非現金利益)該利益的性質。

231 條

引用此法例

《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資料)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2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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