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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
就公司而言,指本條例所界定的公司紀錄;或
就註冊非香港公司而言,指該公司根據本條例備存的文書的副本,或根據本條例備存的押記登記冊;及
本條例所界定的公司紀錄;或
本條例所界定的信託契據。
(1) 為施行相關條文,訂明為備存公司紀錄或提供公司紀錄以供查閱的地方,是香港境內的地方。
(2) 在本條中 ——
為施行相關條文,訂明為備存公司紀錄或提供公司紀錄以供查閱的地方,是香港境內的地方。
該等紀錄的類別;及
作出該等紀錄的日期,或該等紀錄涵蓋的期間。
為施行相關條文,查閱公司紀錄的訂明費用為$50。
(1) 公司須於辦公時間內,提供其公司紀錄以供有權根據相關條文查閱該等紀錄的人查閱。查閱須受公司藉決議而施加的合理限制所規限,但每日容許供查閱的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
(2) 如 —— (a) 債權證持有人登記冊的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閉封,則就查閱該登記冊而言,第(1)款不就該部分而適用;
(b) 成員登記冊的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閉封,則就查閱該登記冊而言,第(1)款不就該部分而適用;及
(c) 成員的姓名或名稱索引的任何部分,是參照成員登記冊的某部分編纂的,而成員登記冊的該部分,根據本條例閉封,則就查閱該索引而言,第(1)款不就該索引的該部分而適用。
(3) 如第(1)款遭違反,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
(4) 在本條中 ——
公司須於辦公時間內,提供其公司紀錄以供有權根據相關條文查閱該等紀錄的人查閱。查閱須受公司藉決議而施加的合理限制所規限,但每日容許供查閱的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
債權證持有人登記冊的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閉封,則就查閱該登記冊而言,第(1)款不就該部分而適用;
成員登記冊的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閉封,則就查閱該登記冊而言,第(1)款不就該部分而適用;及
成員的姓名或名稱索引的任何部分,是參照成員登記冊的某部分編纂的,而成員登記冊的該部分,根據本條例閉封,則就查閱該索引而言,第(1)款不就該索引的該部分而適用。
如第(1)款遭違反,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
(1) 如任何公司根據,提供其公司紀錄以供某人查閱,則該公司須准許該人在查閱過程中,抄印該等紀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2) 有關公司無須協助有關的人抄印公司紀錄。
(3) 如第(1)款遭違反,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
如任何公司根據,提供其公司紀錄以供某人查閱,則該公司須准許該人在查閱過程中,抄印該等紀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有關公司無須協助有關的人抄印公司紀錄。
如第(1)款遭違反,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
(1) 如某人根據相關條文,有權查閱公司的公司紀錄,而就該人而言,遭違反,則若該人提出申請,原訟法庭可應申請 —— (a) 作出命令,飭令該公司准許該人立即查閱有關公司紀錄;及
(b) 就查閱的時間、期限及方式,作出命令。
(2) 如某人查閱公司的公司紀錄,而就該人而言,遭違反,則若該人提出申請,原訟法庭可應申請 —— (a) 作出命令,飭令該公司准許該人在查閱的過程中,抄印有關公司紀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
(b) 就查閱的時間、期限及方式,作出命令,包括在查閱的過程中,在何情況下及在何範圍內准許抄印資料。
(3) 如某公司的公司紀錄,備存於該公司以外的人的辦事處,並因為該另一人的錯失,而令或遭違反,則原訟法庭根據第(1)或(2)款具有的權力,延伸至針對該另一人及其高級人員和其他僱員作出命令。
作出命令,飭令該公司准許該人立即查閱有關公司紀錄;及
就查閱的時間、期限及方式,作出命令。
作出命令,飭令該公司准許該人在查閱的過程中,抄印有關公司紀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
就查閱的時間、期限及方式,作出命令,包括在查閱的過程中,在何情況下及在何範圍內准許抄印資料。
如某公司的公司紀錄,備存於該公司以外的人的辦事處,並因為該另一人的錯失,而令或遭違反,則原訟法庭根據第(1)或(2)款具有的權力,延伸至針對該另一人及其高級人員和其他僱員作出命令。
(1) 如某人藉提出要求和繳付訂明的費用,而根據相關條文有權獲提供某公司的公司紀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文本,該公司須在收到該要求或付款的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後的10個辦公日內,向該人提供該文本。
(2) 為施行第(1)款 —— (a) 如有關的人要求文本採用印本形式,該公司須提供採用印本形式的文本;及
(b) 如有關的人要求文本採用電子形式,該公司須提供採用該公司認為合適的電子形式的文本。
(3) 如某公司僅以印本形式備存有關公司紀錄,第(1)及(2)款並不規定該公司提供採用電子形式的文本。
(4) 如第(1)款遭違反,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
(5) 在本條中 ——
如某人藉提出要求和繳付訂明的費用,而根據相關條文有權獲提供某公司的公司紀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文本,該公司須在收到該要求或付款的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後的10個辦公日內,向該人提供該文本。
如有關的人要求文本採用印本形式,該公司須提供採用印本形式的文本;及
如有關的人要求文本採用電子形式,該公司須提供採用該公司認為合適的電子形式的文本。
如某公司僅以印本形式備存有關公司紀錄,第(1)及(2)款並不規定該公司提供採用電子形式的文本。
如第(1)款遭違反,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
公眾假期;或
引用此法例
《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2I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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