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條例

道歉條例

章號
Cap. 631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4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道歉條例》。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道歉條例》。

第2條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2條本條例的目的

本條例的目的是提倡和鼓勵作出道歉,以期防止爭端惡化,和促進和睦排解爭端。

第3條釋義
第4條的涵義

(1) 在本條例中,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指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並包括(舉例而言)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抱歉。

(2) 上述表達可屬口頭或書面形式,亦可藉行為作出。

(3) 如上述表達有任何部分符合以下說明,則上述道歉亦包括該部分 —— (a) 該部分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認上述的人在上述事宜方面的過失或法律責任;或

(b) 該部分是與上述事宜相關的事實陳述。

(4)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某人作出的道歉,包括代表該人作出的道歉。

(5) 指明本條例適用的道歉。

第1條

在本條例中,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指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並包括(舉例而言)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抱歉。

第2條

上述表達可屬口頭或書面形式,亦可藉行為作出。

第3條
第a條

該部分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認上述的人在上述事宜方面的過失或法律責任;或

第b條

該部分是與上述事宜相關的事實陳述。

第4條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某人作出的道歉,包括代表該人作出的道歉。

第5條

指明本條例適用的道歉。

第5條本條例適用的道歉

(1) 凡某人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就某事宜作出道歉,本條例適用於該道歉,不論 —— (a) 該事宜是在該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出現的;或

(b) 關於該事宜的適用程序,是在該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展開的。

(2) 然而,如 —— (a) 某人在適用程序中送交存檔或呈交的文件中,作出道歉;

(b) 某人在適用程序的聆訊中作出的證供、陳詞或類似的口頭陳述中,作出道歉;或

(c) 某人作出道歉,並在適用程序中,援引該道歉為證據,或該道歉於該人同意下,在適用程序中被援引為證據,

第1條
第a條

該事宜是在該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出現的;或

第b條

關於該事宜的適用程序,是在該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展開的。

第2條
第a條

某人在適用程序中送交存檔或呈交的文件中,作出道歉;

第b條

某人在適用程序的聆訊中作出的證供、陳詞或類似的口頭陳述中,作出道歉;或

第c條

某人作出道歉,並在適用程序中,援引該道歉為證據,或該道歉於該人同意下,在適用程序中被援引為證據,

第6條的涵義

(1) 在本條例中,以下程序屬適用程序 —— (a) 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不論是否根據成文法則進行);

(b) 根據成文法則進行的其他程序。

(2) 然而,適用程序並不包括 —— (a) 刑事法律程序;或

(b) 指明的程序。

第1條
第a條

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不論是否根據成文法則進行);

第b條

根據成文法則進行的其他程序。

第2條
第a條

刑事法律程序;或

第b條

指明的程序。

第7條道歉對適用程序的效果

(1) 就適用程序而言,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 —— (a) 並不構成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認該人在該事宜方面的過失或法律責任;及

(b) 在就該事宜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時,不得列為不利於該人的考慮因素。

(2) 本條受規限。

第1條
第a條

並不構成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認該人在該事宜方面的過失或法律責任;及

第b條

在就該事宜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時,不得列為不利於該人的考慮因素。

第2條

本條受規限。

第8條道歉證據是否可予接納

(1) 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的證據,不得在適用程序中,為就該事宜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而接納為不利於該人的證據。

(2) 然而,如在個別適用程序中,出現特殊情況(例如沒有其他證據,可用於裁斷爭議事項),有關的裁斷者可行使酌情權,將道歉所包含的事實陳述,在該程序中接納為證據,但該裁斷者須信納,行使該酌情權,在顧及公眾利益或公義原則之後,屬公正公平之舉,方可行使該酌情權。

(3) 儘管任何法律規則或其他關於程序事宜的規則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本條仍然適用。

(4) 在本條中 ——

第1條

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的證據,不得在適用程序中,為就該事宜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而接納為不利於該人的證據。

第2條

然而,如在個別適用程序中,出現特殊情況(例如沒有其他證據,可用於裁斷爭議事項),有關的裁斷者可行使酌情權,將道歉所包含的事實陳述,在該程序中接納為證據,但該裁斷者須信納,行使該酌情權,在顧及公眾利益或公義原則之後,屬公正公平之舉,方可行使該酌情權。

第3條

儘管任何法律規則或其他關於程序事宜的規則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本條仍然適用。

第4條
第9條道歉並非《時效條例》所指的承認

就《時效條例》()而言,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並不在與該事宜相關的情況下,構成該條例所指的承認。

第10條保險或彌償合約不受影響

(1) 如根據某保險或彌償合約,就某事宜對任何人提供保險保障、補償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則某人就該事宜作出的道歉,並不使該項保障、補償或利益無效,或受到其他影響。

(2) 不論上述保險或彌償合約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訂立,本條仍然適用。

(3) 儘管任何法律規則或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本條仍然適用。

第1條

如根據某保險或彌償合約,就某事宜對任何人提供保險保障、補償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則某人就該事宜作出的道歉,並不使該項保障、補償或利益無效,或受到其他影響。

第2條

不論上述保險或彌償合約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訂立,本條仍然適用。

第3條

儘管任何法律規則或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本條仍然適用。

第11條其他不受影響的事宜
第a條

在適用程序中的文件透露程序,或在適用程序中要求程序各方披露或交出他們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的類似程序;

第b條

《誹謗條例》()、或的施行;或

第c條

《調解條例》()的施行。

第12條修訂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修訂。

第13條適用於政府

本條例適用於政府。

第0條不屬適用程序的程序
54 條

引用此法例

《道歉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1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