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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已於2017年11月18日簽署;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通過:
(1) 本條例可引稱為《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
(2)
本條例可引稱為《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
該命令在生效日期前作出;及
在緊接生效日期前,該命令仍然存續或暫停具有效力;
該義務在生效日期前招致;及
在緊接生效日期前,該義務仍然存續或暫停具有效力;
該權利在生效日期前獲取或產生;及
在緊接生效日期前,該權利仍然存續或暫停具有效力;
指指定範圍;及
包括根據視為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的車廂;
行政長官(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公職人員、公共機構或公共主管當局;或
獲行政長官(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公職人員、公共機構或公共主管當局根據成文法則授權或委任的人;或
認許(不論如何稱述)任何人為某專業、行業或業務的成員;或
准許任何人從事(不論如何稱述)某專業、行業或業務的工作;但
不包括法院命令;
終審法院;
上訴法庭;
原訟法庭;
競爭事務審裁處;
區域法院;
裁判法院;
土地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
淫褻物品審裁處;或
死因裁判法庭;
在2009年4月30日及2009年5月8日於憲報刊登的中提述的修訂及更正項目所修訂及更正;
在2009年10月30日及2009年11月6日於憲報刊登的中提述的修改項目所修改;及
在2014年9月26日及2014年10月3日於憲報刊登的中提述的修訂項目所修訂;
(1) 就本條例而言 —— (a) 根據《合作安排》第三或七條,香港法律適用並由香港實施管轄的事項,即屬保留事項;及
(b) 根據《合作安排》第四條,內地法律適用並由內地實施管轄的事項,即屬非保留事項。
(2) 《合作安排》第三、四及七條的中文文本,載錄於中文文本。上述條文的英文譯本,列於該英文文本。
根據《合作安排》第三或七條,香港法律適用並由香港實施管轄的事項,即屬保留事項;及
根據《合作安排》第四條,內地法律適用並由內地實施管轄的事項,即屬非保留事項。
《合作安排》第三、四及七條的中文文本,載錄於中文文本。上述條文的英文譯本,列於該英文文本。
在中的平面圖編號1及平面圖編號1附件1上所劃定並填上橙色的範圍,現宣布為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該平面圖及附件,須與在該中的平面圖編號1附件2及平面圖編號2、3及4,以及上述各平面圖及附件上的備註,一併理解)。
(1) 就本條例而言,高鐵香港段上營運中的客運列車(包括在行駛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間的客運列車)的車廂,視為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
(2) 就第(1)款而言,在以下期間,客運列車並非營運中 —— (a) 客運列車在石崗列車停放處內的期間;或
(b) 客運列車在由石崗列車停放處前往西九龍站的行程途中,或在由西九龍站前往石崗列車停放處的行程途中。
就本條例而言,高鐵香港段上營運中的客運列車(包括在行駛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間的客運列車)的車廂,視為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
客運列車在石崗列車停放處內的期間;或
客運列車在由石崗列車停放處前往西九龍站的行程途中,或在由西九龍站前往石崗列車停放處的行程途中。
引用此法例
《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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