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款額)規例》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款額)規例
該人的妾侍;及
與該人如同丈夫或妻子一樣同居的人;
配偶;
父母、繼父母或監護人;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繼父母或配偶的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
子女或由法庭判令受該外遊旅客照顧與管束的受監護者;
繼子女或由法庭判令受該外遊旅客的配偶照顧與管束的受監護者;
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
女婿、媳婦;
兄弟、姊妹;
配偶的兄弟、配偶的姊妹;
兄弟的配偶、姊妹的配偶;
異父或異母兄弟、異父或異母姊妹;
繼兄弟、繼姊妹;
侄、侄女、甥、甥女;
伯父、叔父、姑母、舅父、姨母;
父母的兄弟的配偶、父母的姊妹的配偶;或
堂兄弟、堂姊妹、表兄弟、表姊妹;
本部適用於因外遊費方面蒙受損失,而為施行本條例而支付的特惠賠償。
外遊旅客可因外遊費方面蒙受損失,而為施行本條例而根據本部提出申請,或由另一人代表其提出申請。
(1) 根據本部支付的特惠賠償,為特惠賠償申請所涉及的外遊費的損失的90%。
(2) 在不影響第(1)款的原則下,可根據本部按照簡化程序提出的申請所涉的最高款額為$15,000。
根據本部支付的特惠賠償,為特惠賠償申請所涉及的外遊費的損失的90%。
在不影響第(1)款的原則下,可根據本部按照簡化程序提出的申請所涉的最高款額為$15,000。
(1) 在不抵觸第(2)款的條文下,如符合以下情況,方可根據本部向外遊旅客或就外遊旅客支付特惠賠償 —— (a) 如申請書連同判決書一併呈交,該判決未獲履行,而旅監局認為該判決曾獲作出合理努力予以強制執行;或
(b)
(2) 凡根據本部作出的申請是按照簡化程序提出,如符合以下情況,可向外遊旅客或就外遊旅客支付不超逾指明款額的特惠賠償 —— (a) 如《程序規例》適用於有關申請,申請人已作出承諾表明不會申索或申請超逾指明款額的任何款額;
(b) 任何根據債權證明表收取攤還債款的權利,已以書面轉讓給旅監局;及
(c)
(3) 如 —— (a) 任何收取攤還債款的權利已根據第或款轉讓給旅監局;及
(b) 旅監局收到的攤還債款款額超逾有關特惠賠償款額,
如申請書連同判決書一併呈交,該判決未獲履行,而旅監局認為該判決曾獲作出合理努力予以強制執行;或
根據該債權證明表收取攤還債款的權利,已以書面轉讓給旅監局;及
(如該債權證明表被拒絕接納)特惠賠償款額;或
(如獲接納的債權證明表所證明債權的款額少於特惠賠償)特惠賠償與獲接納的債權證明表所證明債權的款額的90%之款額兩者的差額。
如《程序規例》適用於有關申請,申請人已作出承諾表明不會申索或申請超逾指明款額的任何款額;
任何根據債權證明表收取攤還債款的權利,已以書面轉讓給旅監局;及
(如該債權證明表被拒絕接納)特惠賠償款額;或
(如獲接納的債權證明表所證明債權的款額少於特惠賠償)特惠賠償與獲接納的債權證明表所證明債權的款額的90%之款額兩者的差額。
任何收取攤還債款的權利已根據第或款轉讓給旅監局;及
旅監局收到的攤還債款款額超逾有關特惠賠償款額,
(1) 本部適用於因任何意外蒙受損失,而為施行本條例而支付的特惠賠償,而該意外是外遊旅行服務所引起的,並在外遊旅行服務期間發生,並導致外遊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
(2) 就第(1)款而言,對於不屬於有關持牌旅行代理商提供或舉辦的活動所引起的,並在該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任何意外,則不予理會。
本部適用於因任何意外蒙受損失,而為施行本條例而支付的特惠賠償,而該意外是外遊旅行服務所引起的,並在外遊旅行服務期間發生,並導致外遊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
就第(1)款而言,對於不屬於有關持牌旅行代理商提供或舉辦的活動所引起的,並在該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任何意外,則不予理會。
引用此法例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款額)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4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