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犬牙魚產品證書制度)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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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 (犬牙魚產品證書制度) 規例
(1) 在本規例中 ——
(2) 在本規例中 —— (a) 凡提述將某犬牙魚產運進香港,即包括致使將該魚產運進香港;及
(b) 凡提述將某犬牙魚產運離香港,即包括致使將該魚產運離香港。
使用網上系統產生;及
載有《10-05措施》所描述的、關乎spp.〈犬牙南極魚〉出口的資料;
使用網上系統產生;及
載有《10-05措施》所描述的、關乎spp.〈犬牙南極魚〉再出口的資料;
使用網上系統產生;及
載有《10-05措施》所描述的、關乎spp.〈犬牙南極魚〉捕撈、轉船及上陸的資料;
在香港將該魚產(不論屬何形態)從該漁船卸下到碼頭,或轉移至碼頭,不論之後是否再將該魚產轉移至另一船隻;或
在香港港口將該魚產(不論屬何形態)從該漁船卸載到某貨櫃船上,或轉移至某貨櫃船上;
進口許可證;
出口許可證;或
再出口許可證;
指不論在海上或在港口,將該魚產從該船隻直接轉移至另一船隻;但
不包括的定義(b)段所述的作為。
凡提述將某犬牙魚產運進香港,即包括致使將該魚產運進香港;及
凡提述將某犬牙魚產運離香港,即包括致使將該魚產運離香港。
(1) 進入香港水域的漁船上的未上陸犬牙魚產,不適用本條。
(2) 任何人除非根據並按照進口許可證行事,否則不得進口犬牙魚產。
(3) 如某犬牙魚產受有效的出口證書或再出口證書涵蓋,而該證書顯示,該魚產正從香港境外某地方,運往在香港境外另一地方的目的地,第(2)款不適用於該魚產。
(4) 進口犬牙魚產的人,如被獲授權人員要求 —— (a) 即須出示涵蓋該魚產的進口許可證,供該人員查閱;或
(b) 如該魚產屬第(3)款所指者,即須出示該款所述的出口證書或再出口證書,供該人員查閱。
(5)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6)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進入香港水域的漁船上的未上陸犬牙魚產,不適用本條。
任何人除非根據並按照進口許可證行事,否則不得進口犬牙魚產。
如某犬牙魚產受有效的出口證書或再出口證書涵蓋,而該證書顯示,該魚產正從香港境外某地方,運往在香港境外另一地方的目的地,第(2)款不適用於該魚產。
即須出示涵蓋該魚產的進口許可證,供該人員查閱;或
如該魚產屬第(3)款所指者,即須出示該款所述的出口證書或再出口證書,供該人員查閱。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1) 如某未上陸犬牙魚產不受有效的產品證書涵蓋,任何人不得從漁船卸下該魚產。
(2) 如有未上陸犬牙魚產從某漁船卸下,該漁船的船長或船東,如被獲授權人員要求,即須出示涵蓋該魚產的產品證書,供該人員查閱。
(3)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第(1)款就某漁船上的未上陸犬牙魚產而遭違反,該漁船的船長及船東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4)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如某未上陸犬牙魚產不受有效的產品證書涵蓋,任何人不得從漁船卸下該魚產。
如有未上陸犬牙魚產從某漁船卸下,該漁船的船長或船東,如被獲授權人員要求,即須出示涵蓋該魚產的產品證書,供該人員查閱。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第(1)款就某漁船上的未上陸犬牙魚產而遭違反,該漁船的船長及船東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1) 任何人除非根據並按照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許可證行事,否則不得將犬牙魚產運離香港。
(2) 第(1)款不適用於符合下述說明的犬牙魚產 —— (a)
(b) 受有效的出口證書或再出口證書涵蓋,而該證書顯示,該魚產正從香港境外某地方,運往在香港境外另一地方的目的地。
(3) 被運離香港的犬牙魚產 —— (a) 如屬第款所指者,有關的接魚船隻的船長或船東,如被獲授權人員要求,即須出示涵蓋該魚產的產品證書,供該人員查閱;
(b) 如屬第款所指者,將該魚產運離香港的人,如被獲授權人員要求,即須出示該款所述的出口證書或再出口證書,供該人員查閱;或
(c) 如不屬第款所指者,亦不屬第款所指者,將該魚產運離香港的人,如被獲授權人員要求,即須出示涵蓋該魚產的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許可證,供該人員查閱。
(4)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5)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任何人除非根據並按照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許可證行事,否則不得將犬牙魚產運離香港。
受有效的產品證書涵蓋;
在香港轉船;及
在轉船後,由有關的接魚船隻運離香港;或
受有效的出口證書或再出口證書涵蓋,而該證書顯示,該魚產正從香港境外某地方,運往在香港境外另一地方的目的地。
如屬第款所指者,有關的接魚船隻的船長或船東,如被獲授權人員要求,即須出示涵蓋該魚產的產品證書,供該人員查閱;
如屬第款所指者,將該魚產運離香港的人,如被獲授權人員要求,即須出示該款所述的出口證書或再出口證書,供該人員查閱;或
如不屬第款所指者,亦不屬第款所指者,將該魚產運離香港的人,如被獲授權人員要求,即須出示涵蓋該魚產的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許可證,供該人員查閱。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引用此法例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 (犬牙魚產品證書制度) 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5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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