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電子費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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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電子費用)規則
關於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作為或事宜;或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登記處或區域法院的任何辦事處提供的服務或其他事宜;
本規則就通過電子系統進行的法院相關事宜而適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就第2欄中描述的法院相關事宜(),須繳付以下電子費用 —— (a)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區院民事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b)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區院民事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2) 就第項,無須繳付電子費用。
(3) 在本條中,提述欄,即提述的欄。
(4) 在本條中 ——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區院民事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區院民事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就第項,無須繳付電子費用。
在本條中,提述欄,即提述的欄。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就第2欄中描述的法院相關事宜(),須繳付以下電子費用 —— (a)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區院刑事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b)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區院刑事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2) 就第項,無須繳付電子費用。
(3) 在本條中,提述欄,即提述的欄。
(4) 在本條中 ——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區院刑事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區院刑事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就第項,無須繳付電子費用。
在本條中,提述欄,即提述的欄。
(1) 就根據《》第III部因欠租而作出的財物扣押,須繳付以下電子費用 —— (a)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就有關循訴訟追討的款項指明的財物扣押費;
(b)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就有關循訴訟追討的款項指明的財物扣押費的80%的費用。
(2) 在本條中 ——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就有關循訴訟追討的款項指明的財物扣押費;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就有關循訴訟追討的款項指明的財物扣押費的80%的費用。
(1) 就第2欄中描述的法院相關事宜(),須繳付以下電子費用 —— (a)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審裁處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b)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審裁處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2) 在本條中,提述欄,即提述的欄。
(3) 在本條中 ——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審裁處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審裁處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在本條中,提述欄,即提述的欄。
(1) 就第2欄中描述的法院相關事宜(),須繳付以下電子費用 —— (a)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地產代理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b)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地產代理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2) 在本條中,提述欄,即提述的欄。
(3) 在本條中 ——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地產代理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地產代理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有關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在本條中,提述欄,即提述的欄。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該條例第33(2)(b)條提及的訂明費用;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該訂明費用的80%的費用。
(1) 任何少於$5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角。
(2) 任何$5或以上但少於$10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角。
(3) 任何$10或以上但少於$100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一整元。
(4) 任何$100或以上但少於$1,000且並非$5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
(5) 任何$1,000或以上但少於$10,000且並非$10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0的倍數。
(6) 任何$10,000或以上但少於$100,000且並非$50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0的倍數。
(7) 任何$100,000或以上且並非$100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00的倍數。
(8) 在本條中 ——
任何少於$5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角。
任何$5或以上但少於$10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角。
任何$10或以上但少於$100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一整元。
任何$100或以上但少於$1,000且並非$5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
任何$1,000或以上但少於$10,000且並非$10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0的倍數。
引用此法例
《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電子費用)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8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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