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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規則

章號
Cap. 638J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49
第shortTitle條

《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規則》

第1條導言
第1條生效日期

本規則自2025年6月30日起實施。

第2條釋義
第a條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第b條

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

第c條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

第d條

高等法院助理司法常務官;

第e條

高等法院暫委司法常務官;

第f條

高等法院暫委高級副司法常務官;

第g條

高等法院暫委副司法常務官;或

第h條

高等法院暫委助理司法常務官;

第a條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第b條

上訴法庭的上訴法庭法官;

第c條

原訟庭法官;

第d條

原訟庭特委法官;或

第e條

原訟庭暫委法官;

第a條

周日(星期六除外)當中,該辦事處通常不向公眾開放的任何時間;

第b條

星期六或公眾假期的任何時間;

第c條
第1條

《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或

第2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所界定的黑色暴雨警告;或

第d條

該辦事處在根據《高院規則》第64號命令第或(2)條規則所作的指示下關閉的任何時間;

第2條授權使用電子系統及適用範圍
第3條授權使用電子系統

本規則適用的所有法律程序,均獲授權使用電子系統。

第4條適用範圍

(1) 凡 —— (a) 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屬《高院規則》所適用的法律程序;及

(b) 電子科技的使用,已根據實施公告就該法律程序實施,

(2) 如 —— (a) 原訟庭根據《高院規則》第4號命令規則就第(1)款所指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及

(b) 本規則不適用於合併命令所關乎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

(3) 在第(2)款中 ——

第1條
第a條

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屬《高院規則》所適用的法律程序;及

第b條

電子科技的使用,已根據實施公告就該法律程序實施,

第2條
第a條

原訟庭根據《高院規則》第4號命令規則就第(1)款所指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及

第b條

本規則不適用於合併命令所關乎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

第3條
第a條

原訟法庭;

第b條

在法庭或內庭進行聆訊的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原訟法庭法官;或

第c條

《高院規則》第1號命令規則所界定的司法常務官。

第3條不遵從本規則
第5條不遵從規則的後果

(1) 如在進行某法律程序的過程中,或在與某法律程序相關連的情況下,因任何已作出或未作出的事情而使本規則的規定沒有獲遵從,則該項沒有遵從 —— (a) 須視作不符合規定;及

(b)

(2) 法院可基於第(1)款所述的沒有遵從,並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不論關於訟費或其他方面) —— (a) 將出現該項沒有遵從的法律程序、在該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有關步驟,或該法律程序的有關文件、判決或命令,完全或部分作廢;或

(b) 根據《高院規則》或法院固有的司法管轄權行使其權力,並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第1條
第a條

須視作不符合規定;及

第b條
第1條

該法律程序;

第2條

在該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任何步驟;或

第3條

該法律程序的任何文件、判決或命令,

第2條
第a條

將出現該項沒有遵從的法律程序、在該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有關步驟,或該法律程序的有關文件、判決或命令,完全或部分作廢;或

第b條

根據《高院規則》或法院固有的司法管轄權行使其權力,並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第6條以不符合規定為由提出作廢申請

(1) 凡任何一方以不符合規定為由而提出申請,要求將某法律程序、在某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任何步驟,或某法律程序的任何文件、判決或命令作廢,則除非該申請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予以准許 —— (a) 該申請在合理時間內提出;及

(b) 該申請在提出申請的一方知悉該不符合規定事項之後而尚未採取任何新步驟之前提出。

(2) 本條所指的申請可藉傳票提出,申請理由須在傳票中述明。

第1條
第a條

該申請在合理時間內提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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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此法例

《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8J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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