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電子費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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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電子費用)規則
本規則自2025年6月30日起實施。
關於在高等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作為或事宜;或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登記處或高等法院的任何辦事處所提供的服務或其他事宜;
本規則就通過電子系統進行的法院相關事宜而適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就第2欄中描述的法院相關事宜(),須繳付以下電子費用 —— (a)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一般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一般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b)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一般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一般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2) 就第項,無須繳付電子費用。
(3) 就第2欄中描述的法院相關事宜(),須繳付以下電子費用 —— (a)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遺囑認證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遺囑認證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b)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遺囑認證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遺囑認證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4) 如某項屬《費用規則》第21項的法院相關事宜(),是與某項一般事宜相類的事宜,則須就第21項事宜繳付的電子費用,有如須根據第(1)款就該項一般事宜繳付者。
(5) 在本條中 ——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一般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一般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一般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一般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就第項,無須繳付電子費用。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遺囑認證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遺囑認證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項目的遺囑認證費用的80%的費用:註有第3欄中與遺囑認證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項目編號者。
如某項屬《費用規則》第21項的法院相關事宜(),是與某項一般事宜相類的事宜,則須就第21項事宜繳付的電子費用,有如須根據第(1)款就該項一般事宜繳付者。
(1) 就根據《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提出的申請,須繳付以下電子費用 —— (a)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該條例提及的訂明費用;
(b)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該訂明費用的80%的費用。
(2) 就根據《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提出的申請,須繳付以下電子費用 —— (a)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該條例提及的訂明費用;
(b)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該訂明費用的80%的費用。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該條例提及的訂明費用;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該訂明費用的80%的費用。
在寬減期以外的期間——該條例提及的訂明費用;
在寬減期內——款額相等於該訂明費用的80%的費用。
(1) 任何少於$5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角。
(2) 任何$5或以上但少於$10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角。
(3) 任何$10或以上但少於$100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一整元。
(4) 任何$100或以上但少於$1,000且並非$5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
(5) 任何$1,000或以上但少於$10,000且並非$10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0的倍數。
(6) 任何$10,000或以上但少於$100,000且並非$50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0的倍數。
(7) 任何$100,000或以上且並非$100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00的倍數。
(8) 在本條中 ——
任何少於$5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角。
任何$5或以上但少於$10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角。
任何$10或以上但少於$100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一整元。
任何$100或以上但少於$1,000且並非$5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
任何$1,000或以上但少於$10,000且並非$10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0的倍數。
任何$10,000或以上但少於$100,000且並非$50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50的倍數。
任何$100,000或以上且並非$100的倍數的寬減費用,須調節至最接近的$100的倍數。
如有就某法院相關事宜特定指明電子費用(),而就該事宜亦須繳付其他一般電子費用,則須繳付特定費用以替代該一般電子費用,而並非額外繳付該一般電子費用。
(1) 司法常務官如認為在某特定個案中屬適當,可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任何電子費用。
(2) 司法常務官如行使第(1)款所指的權力,則須在有關文件上,就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費用加上附註及原因。
(3) 在本條中 ——
司法常務官如認為在某特定個案中屬適當,可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任何電子費用。
司法常務官如行使第(1)款所指的權力,則須在有關文件上,就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費用加上附註及原因。
第1欄第2欄第3欄項描述《費用規則》的相應項目1於下列文件上蓋章 ——(a)傳訊令狀(並存、重新發出或經修訂的令狀除外),每份令狀1(b)原訴傳票,每份傳票1(c)原訴動議通知書,每份通知書1(d)原訴呈請書,每份呈請書1(e)原訴單方面申請書,每份申請書1(f)其他任何原訴文件,每份文件12(a)將訟案或爭論點排期聆訊2(b)將民事上訴、動議或傳票排期聆訊2(c)登錄轉交的事宜以由司法常務官(《高院條例》所界定者)就損害賠償的評估作聆訊23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對判給訟費提出上訴24登記處以打字形式印出的文件文本連同核證費用,每頁8(a)5(a)從電子系統取得的文件文本9(a)(b)登記處提供的文件文本連同核證費用,每頁9(b)6(a)由登記處將文件由中文譯成英文或由英文譯成中文,包括證明書在內,每頁10(a)(b)由登記處將錄音帶或錄音抄錄並將之由中文譯成英文或由英文譯成中文,包括證明書在內,每頁10(b)7(a)核證並非由登記處所作的由中文譯成英文或由英文譯成中文的譯本,每頁11(a)(b)核證並非由登記處所作的由英文譯成中文或由中文譯成英文的錄音帶或錄音的抄錄本,每頁11(b)8翻查(在高等法院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翻查除外),每份參閱或所需的文件或檔案129於下列文件上蓋章 ——(a)在判決前逮捕被告人、扣押與扣留船舶或扣押財產的手令,每份手令16(b)執行令狀或管有令狀,每份令狀16(c)禁止式的命令,每份命令16(d)訊問判定債務人(或判定債務人的高級人員)的命令,每份命令16(e)禁止令,每份命令1610根據《高院規則》第62號命令規則將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送交存檔,或依據任何法庭命令或條例對訟費作任何評估或裁定(根據《高院規則》第62號命令或規則進行的評估除外),所申索的每$100或不足$100的款額 ——(a)最初的$100,00019(a)(b)其次的$150,00019(b)(c)其次的$250,00019(c)(d)餘額19(d)11在根據《高院規則》第62號命令規則提出排期進行訟費評定的申請後7日內,撤回訟費單19a12由司法常務官(《高院條例》所界定者)認證文件2113於根據《高院規則》第50號命令規則送交存檔的通知書(採用《高院規則》附錄A表格80者)上蓋章,每份通知書2214於在訟案展開前發出的強制令或根據《高院條例》作出的命令上蓋章,每份命令23
第1欄第2欄第3欄項描述《費用規則》的相應項目1在高等法院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每次翻查72將財產清單存檔17
引用此法例
《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電子費用)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8K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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