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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規則

章號
Cap. 639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96
第shortTitle條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規則》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則中 ——

(2)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某號命令某條規則而前綴“《高院規則》”,即提述《高等法院規則》()中的該號命令該條規則。

第1條
第a條

在中——指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或

第b條

在中——指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

第2條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某號命令某條規則而前綴“《高院規則》”,即提述《高等法院規則》()中的該號命令該條規則。

第3條《高等法院規則》適用於本條例所訂法律程序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高等法院規則》()所訂的常規、實務及程序經必要變通後,就所有本條例所訂的法庭法律程序而適用。

第2條登記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
第1條登記申請
第4條登記申請

(1) 登記申請可單方面向區域法院提出。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區域法院可指示登記申請須藉原訴傳票提出。

(3) 根據本條發出的原訴傳票,須採用《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10的格式。

(4) 登記申請須由遵照作出的誓章支持。

第1條

登記申請可單方面向區域法院提出。

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區域法院可指示登記申請須藉原訴傳票提出。

第3條

根據本條發出的原訴傳票,須採用《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10的格式。

第4條

登記申請須由遵照作出的誓章支持。

第2條支持誓章
第5條支持登記申請的誓章:一般規定

(1) 支持登記申請的誓章,須附有以下文件作為證物 —— (a) 申請人的身分證副本,如申請人並非身分證持有人,則須附有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經公證者,或以其他方式按照該證明文件發出地的法律妥為認證者);

(b) 有關內地判決的文本(經內地判案法院妥為蓋章者);及

(c) 由內地判案法院發出的證明書,證明該判決是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並在內地生效。

(2) 上述誓章須述明申請人的以下詳情,以及據申請人所知,有關判決的其他各方的以下詳情 —— (a) 姓名;

(b) 通常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c) 身分證號碼,如申請人或有關一方並非身分證持有人,則須述明其任何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的種類及號碼;及

(d) 聯絡方式。

(3) 上述誓章亦須述明 —— (a) 有關判決中的所有指明命令;及

(b) 有關申請是否就所有該等指明命令而提出,若否,則須述明該申請是就哪些指明命令而提出。

(4) 申請人亦須在上述誓章述明,盡其所知或所信,有關判決 —— (a) 可在內地強制執行;

(b)

(c) 是否按照內地審判監督程序作出。

(5) 申請人亦須在上述誓章述明,盡其所知或所信 —— (a) 有關判決是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

(b) 該判決不是符合以下說明的判決︰由內地以外地方的法院作出,並根據內地法律在內地獲承認;及

(c) 有關命令(有關申請是就該命令提出的)是指明命令。

(6) 申請人亦須在上述誓章述明,盡其所知或所信 —— (a) 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是否有法律程序待香港法院或法庭判決;及

(b) 如有關指明命令獲登記,該項登記不會根據本條例作廢,亦不可根據該條作廢。

(7) 凡有關申請是就某指明命令提出的,上述誓章亦須指明 —— (a)

(b) 該判決的一方因沒有在該判決規定的時限內遵從指明命令,而須向該判決的另一方支付的罰款或收費;及

(c) 申請人有意申索的以下費用:登記該指明命令的合理費用,或該項登記所附帶的合理費用。

(8) 上述誓章須附同 —— (a) 有關判決可強制執行的相關證據;及

(b) 如該誓章指明第(7)款所述的利息、費用、罰款或收費,而在內地法律下,該等利息、費用、罰款或收費到期須支付——該等內地法律的證據。

第1條
第a條

申請人的身分證副本,如申請人並非身分證持有人,則須附有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經公證者,或以其他方式按照該證明文件發出地的法律妥為認證者);

第b條

有關內地判決的文本(經內地判案法院妥為蓋章者);及

第c條

由內地判案法院發出的證明書,證明該判決是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並在內地生效。

第2條
第a條

姓名;

第b條

通常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第c條

身分證號碼,如申請人或有關一方並非身分證持有人,則須述明其任何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的種類及號碼;及

第d條

聯絡方式。

第3條
第a條

有關判決中的所有指明命令;及

第b條

有關申請是否就所有該等指明命令而提出,若否,則須述明該申請是就哪些指明命令而提出。

第4條
第a條

可在內地強制執行;

第b條
第1條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內地判決;

第2條

由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內地判決;或

第3條
第A條

按照內地法律,不准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或

第B條

按照內地法律,對該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而無人提出上訴;及

第c條

是否按照內地審判監督程序作出。

第5條
第a條

有關判決是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

第b條

該判決不是符合以下說明的判決︰由內地以外地方的法院作出,並根據內地法律在內地獲承認;及

第c條

有關命令(有關申請是就該命令提出的)是指明命令。

第6條
第a條

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是否有法律程序待香港法院或法庭判決;及

第b條

如有關指明命令獲登記,該項登記不會根據本條例作廢,亦不可根據該條作廢。

第7條
第a條
第1條

截至登記之時,在內地法律下,根據有關判決而到期須支付的利息;及

第2條

經內地判案法院妥為核證的費用;

296 條

引用此法例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9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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