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使規定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及信託的承認的海牙公約在香港適用。
信託承認條例(Cap.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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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使規定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及信託的承認的海牙公約在香港適用。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信託承認條例》。 (2)
本條例可引稱為《信託承認條例》。
釋義
在本條例中 —— 《公約》(Convention)指在1985年7月1日訂於海牙的《規定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及信託的承認的公約》(此為“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的譯名)。
《公約》具正本一份,以英文及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真確。
適用法律及信託的承認
(1) 附表英文文本所列的《公約》條文(指明條文),在香港具法律效力。 (2) 指明條文的中文譯本,列於附表中文文本。 (3) 指明條文不僅就《公約》第2及3條所描述的信託有效,而且只要是適用的,亦就在香港法律下產生的其他財產信託,或因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司法裁決而產生的其他財產信託,同樣有效。 (4) 如《公約》第15及16條不妨礙某項法律條文的適用,則無論《公約》其他條文有任何跟該法律條文相反的規定,該法律條文仍按第15及16條所指明的限度而適用。 (5) 《公約》第17條所指的“State”(附表中文文本中的“國”),亦指具有本身法律制度的任何地區、領域或地方,不論該等地區、領域或地方是否《公約》的締約方。 (6) 《公約》第22條不得理解為影響在本條例生效前適用於已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事情的法律。
附表英文文本所列的《公約》條文(指明條文),在香港具法律效力。
指明條文的中文譯本,列於附表中文文本。
指明條文不僅就《公約》第2及3條所描述的信託有效,而且只要是適用的,亦就在香港法律下產生的其他財產信託,或因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司法裁決而產生的其他財產信託,同樣有效。
如《公約》第15及16條不妨礙某項法律條文的適用,則無論《公約》其他條文有任何跟該法律條文相反的規定,該法律條文仍按第15及16條所指明的限度而適用。
《公約》第17條所指的“State”(附表中文文本中的“國”),亦指具有本身法律制度的任何地區、領域或地方,不論該等地區、領域或地方是否《公約》的締約方。
《公約》第22條不得理解為影響在本條例生效前適用於已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事情的法律。
適用於特區政府
本條例對特區政府具約束力。
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約》條文
(中文譯本)
信託資產為一獨立資金,而且不屬於受託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
信託資產是以受託人名義,或以代表受託人的另一個人的名義所持有;
受託人有權和有責任,按照信託的條款及法律加於他的特殊職責,管理、使用或將資產脫手,並須對該等權力和責任負責。
財產授予人指定的信託管理地;
信託資產所在地;
受託人的居住地或營業地;
該信託的目的及實現該等目的的地方。
受託人的委任、辭職及罷免,擔任受託人的資格及受託人職位的轉移;
各受託人相互間的權利和職責;
受託人將其職責的履行或權力的行使全部或部分委託他人的權利;
受託人管理信託資產或將它脫手、在信託資產上設立擔保權益或取得新資產的權力;
受託人進行投資的權力;
對信託持續時間的限制,及對累積信託收益的權力的限制;
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包括受託人對受益人的個人責任;
信託的變更和終止;
信託資產的分配;
受託人交代管理情況的職責。
受託人本身的債權人對該信託資產無追索權;
受託人無力償債或破產時,該信託資產不得成為他財產的一部分;
該信託資產不得成為受託人或其配偶的婚姻財產的一部分,亦不得成為受託人死後遺產的一部分;
如果受託人違反信託,把他自己的財產與信託資產混合,或已將信託資產轉讓,則該信託資產可予討回。但該資產如有第三方持有人,則該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仍受由訴訟地法律選擇規則所確定的法律所限制。
對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當事人的保護;
婚姻對於個人及財產的影響;
有遺囑及無遺囑的繼承權,尤其是配偶及親屬的不能取消的份額;
財產產權及財產上的擔保利益的移轉;
在有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對債權人的保護;
在其他方面,對以真誠行事的第三者的保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