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法律援助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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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規例
(1) 任何人意欲在民事訴訟中獲得法律援助,可用署長決定的方式及表格申請法律援助。
(2) 每項法律援助申請均須載有署長所規定的資料及附有署長所規定的文件,以供署長決定以下事項 —— (a) 申請人尋求法律援助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性質,及需要法律援助的情況;
(b) 發給證書是否合理的問題;及
(c) 申請人的財務資源。
(3) 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 (a) 就本條例第1、2、3或8段所述的法律程序而提出的申請,須附上費用$1,000;而
(b) 就該部第4、5、6、7
或9段所述的法律程序而提出的申請,須附上費用$5,000。
任何人意欲在民事訴訟中獲得法律援助,可用署長決定的方式及表格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人尋求法律援助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性質,及需要法律援助的情況;
發給證書是否合理的問題;及
申請人的財務資源。
就本條例第1、2、3或8段所述的法律程序而提出的申請,須附上費用$1,000;而
就該部第4、5、6、7
或9段所述的法律程序而提出的申請,須附上費用$5,000。
(1) 為幼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須由一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以署長決定的方式及表格代為提出;凡申請所關乎的法律程序是法院規則規定由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提出或抗辯的法律程序,則申請人須為該名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如該等法律程序實際上尚未開始,則申請人須為擬以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身分行事的人。
(2)-(3)
(4) 憑藉本條發出的證書須以該幼年人名義發給,並註明代他提出申請的人的姓名。
(5) 在關乎發出、修訂、撤回或取消憑藉本條發出的證書的事宜上,及受助人與署長之間可能產生的任何其他事宜上,就各方面而言(包括收取通知),代幼年人申請證書的人須被視為該幼年人的代理人。
為幼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須由一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以署長決定的方式及表格代為提出;凡申請所關乎的法律程序是法院規則規定由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提出或抗辯的法律程序,則申請人須為該名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如該等法律程序實際上尚未開始,則申請人須為擬以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身分行事的人。
憑藉本條發出的證書須以該幼年人名義發給,並註明代他提出申請的人的姓名。
在關乎發出、修訂、撤回或取消憑藉本條發出的證書的事宜上,及受助人與署長之間可能產生的任何其他事宜上,就各方面而言(包括收取通知),代幼年人申請證書的人須被視為該幼年人的代理人。
(1) 證書可就以下整項法律程序或其中一部分而發出 —— (a) 在初審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或
(b) 在審理上訴的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
(2)
(3) 署長在評定須就任何法律程序繳付的分擔費用(如有的話)款額時,須考慮該等程序的可能費用;除下文另有規定外,所評定的款額不得超過本條例規定的分擔費用最高款額。如該等程序的可能費用超過分擔費用的最高款額,則除上述條文有所規定外,署長在作出評定時,須以該最高款額為就該等程序所須繳付的分擔費用款額。
(4) 凡署長就以下法律程序批准申請 —— (a) 就任何訴訟、訟案或事宜而在審理上訴的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非正審法律程序除外),而申請人於該等程序在有關的初審法院進行時為受助人;或
(b) 按審理上訴的法院命令以重新審訊方式進行的法律程序,而申請人於在該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為受助人,
(5) 署長在訂定繳付分擔費用的方法時,須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包括就有關申請而發出的證書的可能有效期,並可命令分期繳付分擔費用,或在發出證書之前繳付整筆費用或其中一部分。
(6) 署長批准要求發出證書的申請後,須通知申請人 —— (a) 署長所釐定的分擔費用最高款額;及
(b) 將按何等條款發出證書給申請人。
(7) 申請人如欲按署長所通知的條款獲發證書,須在接獲該通知後14天內,或在署長准許的較長期間內,以署長決定的表格表示接納該等條款,並將表格提交署長。
(8)
(9) 申請人遵從第(7)款中與其個案有關的條文後,署長須以其決定的表格發出證書。
(10) 凡法律援助是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給予的,則第(3)、(4)及款均不適用。
在初審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或
在審理上訴的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
署長在評定須就任何法律程序繳付的分擔費用(如有的話)款額時,須考慮該等程序的可能費用;除下文另有規定外,所評定的款額不得超過本條例規定的分擔費用最高款額。如該等程序的可能費用超過分擔費用的最高款額,則除上述條文有所規定外,署長在作出評定時,須以該最高款額為就該等程序所須繳付的分擔費用款額。
就任何訴訟、訟案或事宜而在審理上訴的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非正審法律程序除外),而申請人於該等程序在有關的初審法院進行時為受助人;或
按審理上訴的法院命令以重新審訊方式進行的法律程序,而申請人於在該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為受助人,
署長在訂定繳付分擔費用的方法時,須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包括就有關申請而發出的證書的可能有效期,並可命令分期繳付分擔費用,或在發出證書之前繳付整筆費用或其中一部分。
署長所釐定的分擔費用最高款額;及
將按何等條款發出證書給申請人。
申請人如欲按署長所通知的條款獲發證書,須在接獲該通知後14天內,或在署長准許的較長期間內,以署長決定的表格表示接納該等條款,並將表格提交署長。
申請人遵從第(7)款中與其個案有關的條文後,署長須以其決定的表格發出證書。
凡法律援助是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給予的,則第(3)、(4)及款均不適用。
婚姻法律程序;
申請授予使訴訟(指屬證書標的之訴訟)得以進行的代表權;或
(如屬署長根據行使其權力的情況),就該證書所關乎的法律程序而發出的命令或訂立的協議,或為使該命令或協議生效而可採取的法律程序。
證書內有文書上的錯誤;或
法律程序;
其他步驟;
(在符合的規定下)其他法律程序;
為執行在該證書所涉及的法律程序中發出的命令或訂立的協議,或為使該命令或協議生效而可採取的法律程序;或
非正審上訴的提出;或
情況變得適宜將證書的適用範圍擴及任何與交相訴訟、對交相訴訟的回應或交相上訴有相同效力的步驟;或
情況變得適宜在該證書所涉及的法律程序中增添或替換某方;或
情況變得適宜使證書的適用範圍不擴及該證書所涉及的某些法律程序;或
須更換律師或大律師。
在不損害第6A或8(2)、(2A)或(3)條的情況下,凡署長釐定受助人的財務資源時所參考的情況已經改變,署長可修訂證書,但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發給的證書除外。
引用此法例
《法律援助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91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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