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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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規例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每當計擬填補設定職位中出現或即將出現的空缺,或計擬作出一項特別委任,而對該職位或該項委任適用的最高月薪是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6點指明的金額的,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須通知委員會關於該空缺或該項計擬作出的委任,並要求委員會就如何填補該空缺或作出該項委任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2) 即使有第(1)款的規定,如行政長官認為情況特殊,足以成為可無須事先轉介予委員會而作出一項特別委任的理由,則他可據此作出該項委任,但必須同時將其作出此舉的原因通知委員會。
(3)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每當計擬填補設定職位中出現或即將出現的空缺,或計擬作出一項特別委任,而對該職位或該項委任適用的最高月薪是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6點指明的金額的,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須通知委員會關於該空缺或該項計擬作出的委任,並要求委員會就如何填補該空缺或作出該項委任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即使有第(1)款的規定,如行政長官認為情況特殊,足以成為可無須事先轉介予委員會而作出一項特別委任的理由,則他可據此作出該項委任,但必須同時將其作出此舉的原因通知委員會。
其空缺是透過招聘而填補的;及
其入職條件並不包括專業機構會員資格、大學學位或該等會員資格或學位的同等資歷。
應拒絕讓該人員通過該試用關限、考績關限或升級點;或
應延遲批准該人員通過該試用關限、考績關限或升級點,而該人員會因此蒙受經濟損失,
行政長官可藉書面表示他冀望委員會就本條例授權他轉介予委員會的任何事項提供意見,而該項書面請求須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親自簽署。
對本條例第6(2)或(2A)條所適用的職位、職位類別或委任,本規例概不適用。
提交委員會的意見,或主席連同每名曾考慮該事項的委員的意見;或
如該意見並非一致,則提交主席的意見及每名曾考慮該事項的委員的意見︰但該意見可以贊同主席或委員的意見的形式表達,亦可以說明它與主席或委員的意見不同之處(如有的話)的形式表達。
為即將或可能獲委任填補空缺或獲特別委任的公務員,或公職服務的候選人,舉辦、監督或安排委員會覺得適合的考試、面試或測驗;
向公務員所屬部門首長或向公職服務的候選人的僱主,索取委員會覺得與就是否應委任該公務員填補空缺或對該公務員作出特別委任,或就是否應僱用該候選人擔任公職服務向政府提供意見有關的資料;及
以委員會認為適宜的方式宣傳任何空缺。
引用此法例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93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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