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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林務規例

章號
Cap. 96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4
第1條

本規例可引稱為《林務規例》。

第2條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不得售賣、要約售賣、管有、保管或控制以下任何植物或其任何部分 ——

第3條

不適用於在香港以外地方生長的植物,亦不適用於在根據租契、特許或許可或憑藉任何條例而持有的從政府取得的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1) 任何人違反而行事,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

(2)

第1條

任何人違反而行事,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

第2條
14 條

引用此法例

《林務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96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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