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規例可引稱為《林務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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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例可引稱為《林務規例》。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不得售賣、要約售賣、管有、保管或控制以下任何植物或其任何部分 ——
不適用於在香港以外地方生長的植物,亦不適用於在根據租契、特許或許可或憑藉任何條例而持有的從政府取得的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1) 任何人違反而行事,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
(2)
任何人違反而行事,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
《林務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9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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