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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

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

章號
Instrument A305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9
第shortTitle條

《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

第1條某罪行在何種情況下屬本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1) 本條在以下情況下適用 —— (a)

(b) 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本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該作為涉及國家安全。

(2) 上述證明書一經發出(不論是在上述案件的任何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抑或進行期間發出) —— (a) 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述的案件,而不論上述作為或檢控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前、之時抑或之後作出;及

(b) 就該案件以及任何與該案件相關的法律程序而言,第、(ii)或(iii)款所述的罪行,即屬本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3)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院對上述證明書提出質疑,亦不得就該證明書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

第1條
第a條
第1條

被調查是否有干犯某罪行;

第2條

因被懷疑干犯某罪行而被拘捕;或

第3條

被控犯某罪行;及

第b條

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本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該作為涉及國家安全。

第2條
第a條

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述的案件,而不論上述作為或檢控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前、之時抑或之後作出;及

第b條

就該案件以及任何與該案件相關的法律程序而言,第、(ii)或(iii)款所述的罪行,即屬本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第3條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院對上述證明書提出質疑,亦不得就該證明書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

第2條同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被控犯或被裁定犯的交替罪行
第a條

某人在某案件中就某作為(不論是否連同其他作為)而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憑藉而屬該等罪行者);及

第b條

該人在該案件中就該作為(不論是否連同其他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其他罪行(),

第3條適用於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等的條文
第a條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述的案件(包括憑藉而屬該等案件者);

第b條

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憑藉或而屬該等罪行者)相關的案件;及

第c條

與(a)或(b)段所述案件相關的任何法律程序。

19 條

引用此法例

《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instrument-A305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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