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益銘
法官曾任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民國 107 年 8 月 – 107 年 8 月
歷任:中壢簡易庭、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張益銘法官曾在哪個法院任職?
張益銘,曾任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法官(民國 107 年 8 月 – 107 年 8 月,依已公開判決推定)。本站收錄其承審判決 10 筆(民國 100 至 107 年,案號年度)。判決書最常提及的見解為判例「69 年台抗字第 457 號」(提及 2 次)。資料截至民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 在哪個法院
- 中壢簡易庭共 2 個機關有公開記錄
- 常審什麼案
- 民事為主聲請法官迴避、返還租賃物
- 公開判決
- 10 筆一筆一筆都能點開原文
- 每年收錄
- 民國 100–107 年・滑過看各年件數
基於 10 筆已公開判決之解析。
本頁僅呈現已公開裁判書之客觀彙整,不對任何司法人員作成評價或排序。
張益銘法官的案件領域分佈是什麼?
張益銘法官的 9 筆已分類判決分佈於 1 個領域,以「一般案件」9 筆為首。
領域由程式依判決書內容自動分類;件數反映案件分配的組成,與審理方式無關。
總數未達 50 筆,僅列件數不計比例。
- 一般案件9 筆
張益銘法官的判決結果分類各是什麼意思?
張益銘法官的判決結果可自動分類為 3 類,以下逐類列出件數與白話解釋。「駁回」「不受理」指的是程序上的處理方式,不等於誰輸誰贏。
「駁回」不一定是輸、「不受理」也不等於敗訴;每一類都附白話解釋,展開看完整說明。
總數未達 50 筆,僅列件數不計比例。
- 駁回6 筆
這次的請求或上訴沒有被接受;駁回的是「請求」,不是判你輸掉整個案件完整說明
民事的駁回:原告這次的請求沒過,多數還能上訴。刑事的駁回:常見是「上訴駁回」,意思是維持原判;對被告是上訴沒成功,對檢方上訴的案件則是被告守住了原判。看到駁回,先看「誰的什麼請求」被駁回。
- 其他3 筆
多為程序性決定,如延長羈押、定應執行刑;內容要看個別裁判書完整說明
裁判的結果樣態非常多,無法全部自動歸入固定分類。被歸進這一類不代表結果特殊或異常,多數是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少數是分類規則還沒涵蓋的型態。
- 和解1 筆
雙方達成共識結束爭議,內容由雙方合意決定完整說明
在法院成立的和解、調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很多民事糾紛來說,這是比判決更快、更可控的出口。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可能存在誤差;一切以司法院公開之裁判書原文為準。
張益銘法官的判決結果與案由分佈如何?
張益銘法官共有 10 筆已公開判決,結果分佈以「駁回」6 筆最多;以下為完整計數統計。
案由・結果・年度三個切面看同一批判決;點任一段可鎖定該類別。
案由取自判決書原始記載;前十大以外歸入「其他案由」。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停在任一項可看白話解釋。
年度為案號年度(民國),與裁判日期可能不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