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旭勝
法官曾任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 98 年 1 月 – 98 年 1 月
歷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許旭勝法官曾在哪個法院任職?
許旭勝,曾任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法官(民國 98 年 1 月 – 98 年 1 月,依已公開判決推定)。本站收錄其承審判決 3 筆(民國 91 至 98 年,案號年度)。資料截至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
- 在哪個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共 2 個機關有公開記錄
- 常審什麼案
- 刑事為主偽造有價證券等、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公開判決
- 3 筆一筆一筆都能點開原文
- 每年收錄
- 民國 91–98 年・滑過看各年件數
基於 3 筆已公開判決之解析。
本頁僅呈現已公開裁判書之客觀彙整,不對任何司法人員作成評價或排序。
許旭勝法官的案件領域分佈是什麼?
許旭勝法官的 1 筆已分類判決分佈於 1 個領域,以「重大刑案」1 筆為首。
領域由程式依判決書內容自動分類;件數反映案件分配的組成,與審理方式無關。
總數未達 50 筆,僅列件數不計比例。
- 重大刑案1 筆
許旭勝法官的判決結果分類各是什麼意思?
許旭勝法官的判決結果可自動分類為 2 類,以下逐類列出件數與白話解釋。「駁回」「不受理」指的是程序上的處理方式,不等於誰輸誰贏。
「駁回」不一定是輸、「不受理」也不等於敗訴;每一類都附白話解釋,展開看完整說明。
總數未達 50 筆,僅列件數不計比例。
- 無罪1 筆
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或行為不構成犯罪完整說明
無罪推定原則:要定罪,檢方必須把犯罪證明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證據不夠,法院就應該判無罪;無罪判決不等於「法院認證清白」,也不等於「放走壞人」。
- 其他1 筆
多為程序性決定,如延長羈押、定應執行刑;內容要看個別裁判書完整說明
裁判的結果樣態非常多,無法全部自動歸入固定分類。被歸進這一類不代表結果特殊或異常,多數是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少數是分類規則還沒涵蓋的型態。
其他未列入上方分類的判決:1 筆(可在下方判決列表逐筆查看)。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可能存在誤差;一切以司法院公開之裁判書原文為準。
許旭勝法官的判決結果與案由分佈如何?
許旭勝法官共有 3 筆已公開判決,結果分佈以「無罪」1 筆最多;以下為完整計數統計。
有罪與無罪判決合計 1 件(未達揭露條件,僅列件數)。
案由・結果・年度三個切面看同一批判決;點任一段可鎖定該類別。
案由取自判決書原始記載;前十大以外歸入「其他案由」。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停在任一項可看白話解釋。
年度為案號年度(民國),與裁判日期可能不同年。
許旭勝法官審理過哪些判決?
許旭勝法官共有 3 筆已公開判決,以下列出其中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