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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事實欄部分,被告各次盜用印章、蓋用印文於附表二、三所示支票上,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原告既因被告所犯上列偽造有價證券及業務侵占等罪而受有金額高達9,016,030元之損害,則原告主張:原告因被告之偽造有價證券及業務侵占等侵權行為,致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輕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且其偽造印章、印文、署名,屬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獲取對價之詐欺取財行為,則屬行使偽券之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上盜蓋「勞開漢」印章之行為,均屬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有價證券後提出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且被告意圖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侵占之行為,同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0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原判決第五、六頁),對於上訴人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吸收於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中,只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並未論及,已難謂適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犯罪事實欄一、㈢其中附表一編號77、90、100、117、118、141、153、164、165、175所示犯行,係一行為觸犯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2罪名,應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於偽造後復持以行使者,其行使之輕行為,應為偽造之重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一部,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盜蓋印章之行為,係其偽造支票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之行使,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被告渉犯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被告渉犯竊盜、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本身含有詐欺性質,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或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一審依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而原判決改依連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則原判決既認上訴人所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之一罪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觀諸本案偵查中所顯現之證據,並無積極事證足資佐證被告丁○○等有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之行為,亦不知悉偽造之情,自不能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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