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ОО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О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所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茲審酌被告所竊取之機車價值約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業經發還被害人白葉玉英),被告犯後坦承不諱,及其他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