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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О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孫國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ОО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所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茲審酌被告所竊取之機車價值約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業經發還被害人白葉玉英),被告犯後坦承不諱,及其他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孫 國 禎

                   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ОО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