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99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健
- 被告
- 李昭明即中華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又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0 年2 月8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繳費簡答表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