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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99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健
被告
李昭明即中華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又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0 年2 月8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繳費簡答表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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