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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36號

原告
宏居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貞
訴訟代理人
林國龍
訴訟代理人
趙清基
被告
澄思知識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承攬被告公司對於台灣汽車客運自恆春至墾丁地區站牌製作之工程,兩造約定之總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225,624 元,詎原告完工後,被告僅給付172,000元,尚積欠工程款53,624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存摺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6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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