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3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36號
- 原告
- 宏居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貞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龍
- 訴訟代理人
- 趙清基
- 被告
- 澄思知識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佩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承攬被告公司對於台灣汽車客運自恆春至墾丁地區站牌製作之工程,兩造約定之總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225,624 元,詎原告完工後,被告僅給付172,000元,尚積欠工程款53,624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存摺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6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