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聲字第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平
- 訴訟代理人
- 李毓倫
- 相對人
- 豪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少棋即劉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劉少棋即劉志鴻」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劉少棋即劉志鴻」,又當事人欄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至四行關於「宜蘭縣羅東鎮新庄村新庄55號」為誤繕,均應更正為「宜蘭縣羅東鎮○○里○○街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 20 條第 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