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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聲字第3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相對人
豪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少棋即劉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劉少棋即劉志鴻」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劉少棋即劉志鴻」,又當事人欄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至四行關於「宜蘭縣羅東鎮新庄村新庄55號」為誤繕,均應更正為「宜蘭縣羅東鎮○○里○○街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 20 條第 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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