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10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昭明即中華通訊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1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