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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10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昭明即中華通訊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1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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