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44號
- 上訴人
- 戴偉雄
- 被上訴人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