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44號

上訴人
戴偉雄
被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