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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44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明莉
被告
潘進財即盛祥商行
7、28、30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進財即盛祥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進財即盛祥商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天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91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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