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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45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4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江俊賢

永吉路16號12樓)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李秋

玉、林嘉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9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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