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4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江俊賢
永吉路16號12樓)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李秋
玉、林嘉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9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