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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潘快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49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送達代收人 王德龍 被 告 國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戴全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零肆萬陸仟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佰零肆萬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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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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