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潘快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49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送達代收人 王德龍 被 告 國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戴全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零肆萬陸仟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佰零肆萬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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