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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吳思怡

  • 當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逸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52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石逸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費用核定為新臺幣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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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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