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丁兆嘉
- 法定代理人鄧翼正
- 原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58號原 告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祥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祥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8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2,32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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