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丁兆嘉
- 法定代理人高朝陽
-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被告許炳昌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71號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於民國101 年8 月20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許炳昌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2303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務人即被告許炳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揆諸上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1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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