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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潘快
  • 法定代理人
    邱麒穎

  • 原告
    威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彥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74號原 告 威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穎 被 告 潘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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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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