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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吳思怡

  • 當事人
    黃胤鴒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79號原 告 黃胤鴒 被 告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新發 被 告 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翔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600 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61,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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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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