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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潘快
  •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進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8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楊函霓 被 告 鄭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707,9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並信用卡申請書、消費還款交易明細等證據影本各1 份,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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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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