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潘快
- 法定代理人辜濂松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進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8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楊函霓 被 告 鄭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707,9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並信用卡申請書、消費還款交易明細等證據影本各1 份,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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