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坤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9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凱茜 被 告 陳坤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坤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坤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894 元,應徵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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