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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潘快
  •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 原告
    洪林錦雲
  • 被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勞簡字第7號原   告 洪林錦雲 被   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潮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101 年9 月19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詢簡答表三紙在卷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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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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