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259號
- 原告
- 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坤錫
- 訴訟代理人
- 楊景松
- 被告
- 董倫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0 年10月19日起至100 年12月17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複合一號肥料等貨品,共計新台幣82,800元,惟迄今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貨品簽收單、存證信函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