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2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232號
- 原告
- 鑫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發
- 被告
- 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宜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